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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應醫患之間權利關係的正確觀點是什麼?

一、反應醫患之間權利關係的正確觀點是什麼?

反應醫患之間權利關係的正確觀點是什麼?

反應醫患之間權利關係是家屬的權利,“醫鬧”興風作浪,使糾紛愈演愈烈;發生糾紛後醫院為息事寧人,常賠錢了事,鬧得越厲害,賠得越多。這樣就形成了惡性迴圈,並因此催生了一個新的行業“醫鬧”。“醫鬧”打著病人家屬、親戚、朋友、同事的幌子專門組織、策劃並慫恿家屬採用各種惡劣手段鬧事,以達到從醫院獲得經濟賠償的目的,“醫鬧”則抽取提成或拿到“報酬”。這些人以聚眾鬧事的手段,使本來緊張的醫患關係雪上加霜。他們組織人披麻戴孝,在醫院設靈堂、擺花圈、掛輓聯、奏哀樂、大喊大叫,妨礙醫院正常秩序。更有甚者強迫醫務人員戴孝下跪。醫院領導為了平息事態,常常與“家屬”談判、賠償。若鬧事者仍不能得逞或不滿意,則開始毆打甚至傷害醫務人員。

醫療侵權訴訟舉證責任倒置有以下兩個特徵:

其一,醫療侵權訴訟舉證責任倒置為法定舉證責任倒置,必須適用,法官沒有自由裁量權。

其二,醫療侵權訴訟中舉證責任倒置為部分反駁主張舉證責任倒置,即過錯和因果關係反駁主張舉證責任倒置。在醫療侵權糾紛中,“舉證責任倒置”並不意味著舉證責任完全由醫療機構承擔,作為原告的患者就不承擔舉證責任了,首先原告應提供其在該醫療機構就診即與就診機構存在醫療關係和原告有損害後果。由於醫療侵權糾紛中,實行的是過錯責任推定原則,所以,在原告提供了上述證據後,舉證責任就轉移到了醫療機構身上,就首先推定醫療機構存在醫療過錯,醫療機構就必須證明自己在醫療活動中沒有過錯和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否則醫療機構就要承擔醫療損害賠償的責任。

在對“舉證責任倒置”進行了全面認識何分析後,我們會有這樣的思考:作為人民法院的法官在實踐審判工作中怎樣正確處理好醫療機構與患者之間的醫療糾紛呢?筆者以為,人民法院要想在審判工作中正確處理好醫療機構與患者之間的醫療糾紛,首先應該分清兩者在訴訟中所承擔的舉證責任,即舉證責任的分配問題。

(一)患者的舉證責任。《若干規定》規定了在醫療侵權糾紛中,醫療機構對醫療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以及不存在過錯承擔舉證責任,但這並不意味著患者在醫療侵權糾紛不承擔任何責任。

首先,患者要到法院起訴醫療機構,必須證明自己在該醫療機構就診的事實,要對自己受損害行為提供證據,在什麼時間受到什麼傷害提供證據,即作為原告的患者的損害與該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具有事實因果關係,這些事實可以通過患者在醫療機構就診時的掛號、交費單據等證據證明。否則,如果患者在此醫療機構就診而起訴其他醫療機構顯然是不能成立的主張。其次,患者要對受損害的結果提供證據,受到了多大的傷害,造成了多麼嚴重的後果,損害數額是怎樣計算出來的,這些都是要由原告即患者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再次,在醫療訴訟中,如果醫療機構提出了充分的證據證明了自己的清白後,而此時就要求患者提供反駁的證據,否則,患者就可能面臨敗訴的危險。

(二)醫療機構的舉證責任

1、無過錯舉證在醫療侵權訴訟中,實行的是過錯責任推定原則,即醫療機構不能證明或者證明不足自己在醫療活動中沒有過失醫療行為,醫療機構的過錯推定成立,其要承擔醫療損害賠償責任,因此,在醫療侵權訴訟中,醫療機構首先要證明的是自己在醫療行為中無過錯。那麼,何為醫療過錯呢?目前理論界的通說認為醫療過錯的認定標準是醫療行為違反“合理的注意及適當的技術”,即為過錯。

違反“合理的注意及適當的技術”義務,主要包括三個層次:一是審查醫護人員在醫療活動中是否違反有關醫療管理法律、法規、條例等的規定,如果違反了上述規定,那麼醫療機構就存在過錯;二是專業的注意義務,由於醫生是一個特殊的職業,這個職業對其學識、注意程度、技術以及態度的要求,首先要符合具有一般醫療專業水準醫師在同一情況下所應具備的標準,如果醫療機構的醫護人員盡到了上述專業注意義務,則可以免責。三是特殊情況下的最善之注意義務,醫護人員作為特殊職業群體,醫療方做出的醫療判斷和措施不僅應當符合一般專業醫療標準,而且必須是達到最佳判斷。法院在審理醫療侵權糾紛時,只有醫療方依照其專業能力做出最佳判斷,盡到“最善之注意義務或者完全之注意義務”之時,醫療機構方可免責。另外,還有特殊緊急情況以及特殊患者等原因,作為醫療機構必須依靠其專業知識、能力等,最大限度地減低和避免風險,才能算是盡到“最善之注意義務”。醫療機構在無過錯責任舉證中,必須證明自己完全沒有過錯,如果不能證明自己完全沒有過錯,那就要承擔一定地責任,至於過錯責任程度,決定地只能是責任的大小,而不能決定責任的有無。

2、無因果關係舉證在醫療侵權糾紛中,醫療機構的另一個需要證明的是醫療行為與患者的損害後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因果關係是一個哲學概念,因此對於法律上的因果關係的認定也是爭議頗多,但目前的通說認為醫療侵權糾紛中的因果關係採取相當因果關係學說,即只要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與患者的損害後果存在相當的關係,不需要二者之間存在必然的關係,就認定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與患者的損害後果存在因果關係,這種學說的理論基礎在於蓋然優勢的可能性,而與其對應的另一種學說是必然因果關係則強調的是內在的本質的必然的聯絡,即一種現實性。作為醫療機構因果關係的證明要求是應當證明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或因果關係比較遙遠。

醫患關係是通過家屬來反映的,在發生醫患糾紛之後,醫院不僅需要處理好病患的救治工作,同時還需要安撫家屬的情緒等,在世發生此類糾紛之後,建議先通過協議等方式確定賠償事宜,若是不能確定的,再向當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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