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責任承擔比例
主要責任:
醫療糾紛(事故)的發生主要由於我院相關人員不負責任,疏忽大意或違反技術操作規程所造成,醫患溝通不充分,與病人自己及家屬也有一定關係。
次要責任:
醫療糾紛(事故)的發生主要由病人自己自身因素導致,但與我院相關人員在工作中有告知不詳、溝通不到位、文字書寫有漏洞等差錯有直接因果關係。
技術事故:是指由於醫護人員操作失誤及技術水平所限導致的醫療糾紛(事故)。其中亦包括術中血管、神經、臟器損傷,手術操作失當及由於醫生自身非故意原因造成的直接術中併發症,並由此引起的糾紛和賠償者。
醫療意外:
是指由於病人自身疾病原因,與我院工作人員無直接責任和技術關聯的醫療傷害。其中亦包括根據各科情況不明原因關節置換術後感染,鬆動,病人體位不當致假體脫位、骨不癒合或病人原因導致的內固定器材斷裂、感染或骨折其他併發症,脊柱手術術後效果不佳,斷釘斷棒或脊柱術後感染,經醫院醫療技術鑑定委員會確認無責任者或內科併發症,心腦血管意外,肺栓塞等均屬意外事故。(備註:患者住院期間治療預防措施到位,書面告知詳細並有患者或家屬簽字畫押。否則產生的賠償按技術事故賠償比例處理。)
超越職權範圍:
根據職稱及醫院授權以外的手術範圍所發生的糾紛,按責任事故中的全部責任承擔
醫療糾紛(事故)追究責任比例(按醫院經濟賠償損失實際額度計算)
(一)責任事故賠償
1、全部責任:科室承擔60%,醫院承擔40%。
2、主要責任:科室承擔50%,醫院承擔50%。
3、次要責任:科室承擔20%,醫院承擔80%。
(二)技術事故賠償所有技術事故科室承擔20%,醫院承擔80%。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第36條規定,專家鑑定組應當綜合分析醫療過失行為在導致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狀況等因素,判定醫療過失行為的責任程度。
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分為:
(1)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
(2)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
(4)輕微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四種責任程度劃分僅僅是定性,而沒有完全解決定量的問題,即具體應承擔多少比例的責任。有人認為,主要責任應承擔60%~90%,次要責任承擔20%~40%,輕微責任承擔比例不超過10%。
總之,我國相關部門在經歷了一些醫療糾紛案件候總結了一些醫療事故處理經驗和教訓,明確了處理醫療糾紛案件時一定要考慮該醫療事故的等級,另外還需要考慮原有疾病狀況及醫療事故損害後果等,相關政策也在改善,好啦,關於醫療糾紛責任承擔比例就聊到這裡,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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