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與醫患糾紛的區別是什麼
一、醫療事故與醫患糾紛的區別是什麼
醫療事故一般是指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醫療糾紛一般是指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對所爭議事實認識不同的民事糾紛。
根據我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條的規定,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是一種行政責任的承擔問題。目前我國對於醫療事故的認定,需要通過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才能進行。
而醫療糾紛,是指發生在醫療衛生、預防保健、醫學美容等具有合法資質的醫療企事業法人或機構中,一方或多方當事人認為另一方或多方當事人在提供醫療服務或履行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時存在過失,造成實際損害後果,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但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對所爭議事實認識不同、相互爭執、各執己見的情形,這屬於民事糾紛中的一種型別。
二、醫療糾紛處理程式
1、一旦發生醫療糾紛,病員及其家屬有權在發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後果發生後1年之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鑑定。
2、病員死亡的,其家屬應當在病員死亡後或收到屍檢報告單後15天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鑑定。其中屍檢的申請,則應當在病員死亡後48小時內提出,由所在地衛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門進行。
3、醫療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鑑定結論書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鑑定結論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4、雙方當事人對鑑定結論沒有異議的,可以就處理方案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區、縣或醫科大學申請處理。對該處理決定不服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接到處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複議,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對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所作的處理決定或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或複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綜上所述,醫療事故與醫療糾紛一個是行政責任,一個是民事糾紛,醫療事故是在醫治過程中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醫療糾紛就只是患者和醫院對已存在的事實意見不合、各抒己見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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