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刑法學上的醫療事故?
刑法學意義上的醫療事故不完全同於醫學上的醫療事故,因為刑法上醫療事故罪中的醫療事故要求具有“嚴重損害後果”這一要件。根據刑法規定,醫療事故罪中的“嚴重損害後果”是指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情形。
醫療事故罪屬於業務過失犯罪,是否達到這一法定的危害結果是對醫療事故定罪量刑的首要條件,也是區分罪與非罪界限的一個標準。但是,由於對醫療事故造成損害的特殊性缺乏科學統一認識,又沒有明確司法標準,在刑法理論和司法實踐中對“嚴重損害後果”的理解分歧較大。
1、對“造成就診人死亡”的理解
我國《刑法》第335條規定,構成醫療事故罪必須“造成就診人死亡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這是成立醫療事故罪的一個限制性條件。“造成就診人死亡”較容易理解,現在一般是指心跳、呼吸停止,瞳孔散大及其對光反射消失。
2、對“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理解
由於《刑法》第335條對“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沒有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又沒有相應的司法解釋,所以刑法理論上就存在多種觀點。如有學者認為,“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一般是指按人身傷害標準,經鑑定屬於輕傷害以上結果的;亦有認為“一般是指造成病人殘疾、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或者某些病情未被及時發現而導致無法治癒的”;或“主要指造成就診人殘疾、組織器官損傷、喪失勞動能力等後果”;還有人認為“嚴重損害就診人員健康”僅包括原《辦法》中的二級醫療事故造成的損害,不包括三級醫療事故造成的損害,即至少應造成就診人員嚴重殘廢或嚴重身體功能障礙。
《條例》總則第4條規定: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為四級: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後果的。具體分級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我們認為,“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應首先符合《刑法》第95條對重傷的規定,即“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的;使人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機能的或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規定,在此基礎上,並應參照《條例》來衡量“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
-
醫院的醫療事故會怎樣確定
律師解析:通過醫療事故鑑定,確定是否屬於醫療事故。鑑定醫療事故按照以下程式進行:(一)雙方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分別陳述意見和理由。陳述順序先患方,後醫療機構;(二)專家鑑定組成員根據需要可以提問,當事人應當如實回答。必要時,可以對患者進行現場醫學檢查;(三)雙方當事人...
-
會如何鑑定醫療過錯
律師解析:醫療過錯鑑定往往由患方提出申請。患方提出醫療過錯鑑定後,要向法院提交證明醫療機構有過錯的鑑定材料;醫療機構也可以提出證據證明醫療機構無過錯。鑑定機構根據醫患雙方所提交的材料和陳述,組織專家進行鑑定,然後出具司法鑑定書載明醫療機構是否有過錯...
-
三級醫療事故判定標準
三級醫療事故係指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一)三級甲等醫療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損、畸形情形之一,有較重功能障礙,可能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不完全失語並伴有失用、失寫、失讀、失認之一者...
-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辦法有哪些
律師解析:我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辦法主要有以下幾種:調査研究、收取物證、査閱書證、聽取證人證言、聽取當事人、受害人或其家屬陳述分析原因,然後依據法定標準,判定事件性質,做出是否屬醫療事故及何類、何級、何等事故的科學鑑定結論的過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