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過失行為的構成要件
醫療過失行為的構成在法理上必須要滿足以下4個要件:
1.行為人有法定的注意義務
醫務人員之所以能成為救死扶傷的職業人,就是因為其具備了從事醫務工作的必要條件,政府通過法律在允許其執業的同時也賦予其相應的執業義務,以此來保護患者的利益。法律規定醫務人員的注意義務既包括了法律的普遍性規定(它是作為每一個公民都要遵守的規則),也包括醫護人員執業與業務方面規章制度所確立的一般性義務,還包括診療行為實施過程中的每一項具體義務。一旦醫患雙方發生了接觸,醫方行為人就產生了有約束的注意義務,這種義務隨著診療行為的進行而有著不同的內容。例如在查房問題上,衛生部《醫院工作制度》中就具體規定了科主任、主任醫師、主治醫生和住院醫師的具體查房內容。它是醫務人員的法定注意義務。
2.行為人具有履行注意義務的能力
法律只能要求那些有能力履行義務的人履行義務,所以行為人違反的這種注意義務必須是在當事人已經具有了相應履行能力的情況下,也就是當事人的職務身份具有了履行相應注意義務的能力(即使事實上當事人不具有,但為了保護患者的利益,也應視其為具有)。當事人是否具有了相應履行能力應當根據當事醫院的級別、當事人的職稱和崗位等來判定。如對於每一個醫護人員來說都有救死扶傷的義務,但對於婦科的危急重症就不能要求兒科的醫師有相應的處理能力,同樣對於主治醫師也不能要求其具有主任醫師的水平。
3.行為人在客觀上能夠履行注意義務
負有注意義務的行為人除了具有履行義務的能力外,還要是行為人在客觀上能夠履行他負有的義務才可能成為有過失的行為人。也就是負有注意義務的當事人應當履行並且是能夠履行注意義務但沒有履行才是過失行為。當事人在客觀上是否能夠履行義務是個行業內的規則認定問題,它不能按照日常生活規則來認定,而必須要經過行業內的自律組織(如各級醫學會組織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專家組或法院委託有關部門)來認證。
4.行為人沒有履行注意義務
行為人有法定(或約定)的注意義務並不能構成法律上的過失行為,只有在違反了應盡義務的基礎上才有可能構成過失(包括作為或不作為)。違反義務的原因並不是行為人不能履行該義務,而是應當履行並且能夠履行但行為人沒有小心謹慎、認真負責,結果導致了不良後果的發生。在司法實踐中,法院並不需要證明行為人在主觀上是否有疏忽大意或過於自信,只要行為人沒有履行法定的注意義務,並導致了不良後果的發生,而行為人並不是希望或放任不良後果的發生,就可以確定其行為是過失行為。
就應認定行為人存在有醫療過失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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