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侵權責任舉證規定是什麼?
一、醫療事故侵權責任舉證規定是什麼?
醫療事故侵權責任舉證規定是有條件的過錯推定原則:
1、針對患者的舉證提供反證。
對於患者提出的醫患關係成立、具有損害後果、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存在過錯、因果關係、醫療機構未履行說明義務等事項,作為醫療機構應當提供相反證據,予以反駁患方的主張或訴訟請求。如果醫療機構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其診療行為確實沒有過錯,那就無需承擔賠償責任,否則就應當承擔舉證不能法律後果。一般情況下,醫療機構應當對其醫療、護理行為是否符合診療規範,包括對患者的病情檢驗、診斷、治療方法的選擇、治療行為的執行、用藥合理性、術後護理等診療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承擔舉證責任。
2、過錯推定下的舉證責任。
過錯原則是“有條件下的過錯推定”,當出現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的法定三種情形:第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第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第三,偽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此時,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舉證其不存在上述三種情形的證據,進行抗辯。
3、提供完整病歷。
病歷是醫療損害責任糾紛訴訟中的核心證據,且由醫療機構負責保管。病歷是作為醫療損害司法鑑定的基礎資料。如果醫療機構拒絕提供病歷、或提供的病歷不完整導致無法進行相關司法鑑定,那麼醫療機構在訴訟中將會處於極其不利的地位。由於妥善保管病歷是醫療機構的法定義務,因此,醫療機構應當承擔向法院提交完整病歷的舉證責任。
二、患者的舉證責任是什麼?
1、醫患關係。
患者應當舉證在醫療機構接受過治療或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對其實施過診療行為,予以證明雙方之間醫患關係的成立。掛號單、門診手冊、病歷、繳費憑證等均可以作為證據。
2、損害後果。
患者應當舉證證明其受到的損害後果,包括人身損害、財產損害、精神損害。損害後果表現為訴訟請求時通常有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後續治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等。醫療費等有效票據、誤工證明、鑑定意見等均可以作為證據。
3、醫療機構存在過錯。
過錯責任原則的舉證分配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因此,患者應當承擔醫療機構存在過錯的舉證責任。一般情況下,患者在立案前可以委託具有資質的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過錯鑑定,也可以向法院申請過錯鑑定,鑑於申請人是患者,因此產生的鑑定費用,也應當由患者先行墊付。
4、醫療機構的診療行為與患者損害後果存在因果關係。
由於患者缺乏醫學專業知識,往往很難舉證醫療機構的診療行為與自身的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因此,在實踐中,患者一般也會通過司法鑑定來完成舉證。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發生的醫療事故侵權行為按照法律當中的規定是需要由醫療機構產生相關的責任的,比如說需要承擔侵權方面的責任,但是還是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舉證責任這個方面的話,是有不同的規定的。大多情況之下包括有過錯推定責任,還有就是一般的過錯責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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