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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和醫療糾紛哪個更大?

一、醫療事故和醫療糾紛哪個更大?

醫療事故和醫療糾紛哪個更大?

醫療事故和醫療糾紛沒有哪個更大,醫療事故和醫療糾紛其實都是我們不願意看到也不願意的發生的。醫療事故和醫療糾紛的發生對醫護人員和患者都是不好的影響。但是醫療事故和醫療糾紛還是有很大的區別不同,性質、概念和賠償的方式都是有所不同的,因此,醫療事故和醫療糾紛沒有哪個更大的這種說法。

二、醫療事故與醫療糾紛的區別

醫療糾紛,涵蓋了醫療事故、醫療差錯、醫療意外、併發症和產品質量、疾病自然轉歸等,而醫療事故是主要構成部分。在許多的醫療事故中,對患者的人身損害的因素除了一些不可預見的醫療風險因素外,醫務人員的過失行仍為是主要因素。如何避免這些風險因素,關鍵還在醫務人員。在現實醫患關係中,患者由於對醫學知識的缺乏,治療方案完全由醫生單方面制定和實施,患者僅僅是處於被動接受的地位,常常只是按醫務人員的要求配合檢查治療,有時甚至處於意識不清、昏迷狀態,連配合的能力都沒有,任由醫務人員進行醫療處理。所以,醫務人員在醫療過程中的責任是非常重大的,任何輕微的疏忽都可能導致嚴重的醫療損害結果,如何做到有責任心,避免疏忽,關鍵在於有無盡到注意義務

醫療糾紛在臨床醫療工作中,無論是手術、藥物療法,醫療行為本質上是一種侵襲行為,基於保護患者的生命權和健康權,應做好知情同意。知情同意包含兩個層面:第一是“知情”,即病患及其家屬有了解病情的權利,醫師有如實告知的義務。告知應作廣義理解,除應當告知病患的病情外,還應當告知目前常用的治療方法,和前沿實驗性的、探索性的診斷治療方法,以及採用不同治療方法的療效預測、併發症預測,各種治療的費用預測,並以醫師自己的經驗,建議採用何種治療方案等。知情同意的第二個層面是“同意”。同意是在告知的基礎上,病患及其家屬對疾病以及治療有了充分了解後,作出適當的決定。只有取得患者的同意,才能使醫療行為正當化,才能減免醫療損害事件中醫務人員的責任。

三、醫療事故具有哪些構成要件

(一)醫療事故的主體是合法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

(二)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違反了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

(三)醫療事故的直接行為人在診療護理中存在主觀過失;

(四)患者存在人身損害後果;

(五)醫療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四、醫療事故賠償範圍及標準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後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週歲的,扶養到16週歲。對年滿16週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章第五十條)

賠償要考慮三個方面的因素:

第一,醫療事故鑑定等級,不同的等級,賠償的數額不一樣。

第二,確定醫療過失與造成的後果,從醫療機構也好或者做醫生來講,他所負責任的程度。

第三,要考慮到你的原發疾病,跟你這個身體損害之間還有什麼關係。

由這三個因素出發,這次規定得比較細,一共是11個方面。一旦確定為醫療事故,將來的賠償應包括,醫療費,包括病人的陪護費,包括病人在醫院的就餐費,包括造成病人殘疾以後,殘疾的賠償,以及造成殘疾以後,他的殘疾用具,病人的誤工費,還有陪護人的交通費,病人從外地來的交通費,還包括了將來病人一旦死亡,或者殘疾喪失勞動能力,他的16歲以下的孩子的撫養費,喪葬費,精神撫慰費,所以這個專案規定是比較詳盡的。

精神損失,在民法裡有這個內容。但考慮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的醫療過失行為,對病人的身心造成損害,也包括他精神的損害,應該對他的精神損害進行賠償。其標準,一般根據當地的平均的年生活水平,根據不同情況賠償若干年。

雖然醫療事故與醫療糾紛都是醫生和患者之間的問題,可這兩種概念一定程度上並不能混為一談。單無論是哪一種都是我們不願意看到和發生的,身體健康才是最大的幸福,醫護人員也是非常辛苦的一個職業,所以大家都要相互理解,才會更好對抗病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