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處理證據不足的案子
案件處理分為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三個階段。偵查階段發現證據不足,應當撤銷案件。審查起訴階段發現證據不足,人民檢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訴決定,也可以將案件發回要求補充偵查。審判過程中發現證據不足,人民法院發現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可以撤回起訴,對於認定需要補充偵查的,應退回公安機關要求補充偵查。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不起訴的決定,應當公開宣佈,並且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不起訴人和他的所在單位。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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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改判對一審法官有影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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