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為無效的後果是什麼?
一、行政行為無效的後果是什麼?
行政行為無效的後果具體如下:
1、被確認為無效的行政行為自始至終不發生法律效力,被該行為改變的狀況應儘可能恢復到行為以前的狀態。
2、行政相對人可以不受無效行政行為的拘束,可以自行決定不履行該行為設定的義務,並不承擔法律責任;
3、同時還可在該行為作出後的任何時間提出異議,申請有權機關進行審查,確認其無效。
擴充套件資料
1、行政行為是執行法律的行為,任何行政行為均須有法律根據,具有從屬法律性,沒有法律的明確規定或授權,行政主體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為。
2、行政行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這是由立法技術本身的侷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廣泛性、變動性、應變性所決定的。
3、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行為時具有單方意志性,不必與行政相對方協商或徵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為中,在行政合同的締結、變更、解除與履行等諸方面,行政主體均具有與民事合同不同的單方意志性。
4、行政行為是以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帶有強制性,行政相對方必須服從並配合行政行為。否則,行政主體將予以制裁或強制執行。這種強制性與單方意志性是緊密聯絡在一起的,沒有行政行為的強制性,就無法實現行政行為的單方意志性。
5、行政行為以無償為原則,以有償為例外。行政主體所追求的是國際和社會公共利益,其對公共利益的集合、維護和分配,應當是無償的。當特定行政相對人承擔了特別公共負擔,或者分享了特殊公共利益時,則應該有償的,這就是公平負擔和利益負擔的問題。
行政行為無效的法律結果有:
(1)行政相對方可在任何時候請求有權國家機關,如行為機關、行為機關的上級機關、人民法院宣佈該行為無效(行政相對方要求撤銷行政行為通常只能在法定期限內通過申請複議或 提起行政訴訟提出請求);
(2)有權國家機關可在任何時候宣佈相應行政行為無效;
(3)行政行為被宣佈無效後,行政主體通過該行為從行政相對方處所獲取的一切(如罰沒款物等)均應返還相對方;所加予相對方的一切義務均應取消;對相對方所造成的一切實際損失,均應賠償。同時,行政主體通過相應無效行政行為所給予相對方的一切權益,均應收回(如此種收回給善意的相對方的合法權益造成了損害,行政主體應對之予以賠償)。總之,行政行為被宣佈無效後,被行政行為改變的狀態應儘可能恢復到行為以前的狀態。
綜上所述,行政機關作為與公民對立的機關而言所擁有的權力在行使上必須要小心謹慎,否則對於公民來說就是一種很大的權利傷害,所以大多數的行為作出之後都得確保是有效的才能夠保證機關的權威,但是的確無效的也得及時改正以免公民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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