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滿足什麼條件可以不執行?
一、行政拘留滿足什麼條件可以不執行?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七十週歲以上的;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嬰兒的有違法行為,可以不執行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暫緩執行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被拘留人依法申請了行政複議或者提起了行政訴訟。
2、被拘留人提出了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
3、公安機構認為對被拘留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
(如果經過公安審查,被拘留人暫緩執行可能會發生社會危險的,則不能適用行政拘留暫緩執行。這裡的危險主要是指逃跑、干擾和阻礙證人作證、串供、毀滅、偽造證據、再次實施違法犯罪等情形)
4、被拘留人或者其近親屬依法提出了符合法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照法定標準交納保證金的。
二、什麼情況下行政拘留會轉刑事拘留?
違法行為人在拘留期間,公安機構偵查發現,有證據證明違法行為人,有涉嫌構成刑事犯罪觸犯刑法時,公安機構會對違法行為人,變更強制措施轉為刑事拘留。檢察機構按照法律程式,對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做批捕或不批捕決定。檢察機構決定批捕,由人民法院對犯罪嫌疑人作出有罪、無罪判決。
行政拘留是最嚴厲的一種行政處罰,通常適用於嚴重違反治安管理但不構成犯罪,而警告、罰款處罰不足以懲戒的情況。因此法律對它的設定及實施條件和程式均有嚴格的規定。行政拘留裁決權屬於縣級以上公安機構;期限一般為10日以內,較重的不超過15日;行政拘留決定宣告後,在申請複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被處罰的人及其親屬找到保證人或者按規定交納保證金的,可申請行政主體暫緩執行行政拘留。
已滿70週歲的人犯罪,可以不行政拘留,犯罪嫌疑人在行政拘留期間,在公安機構的調查下,發現其存在刑事犯罪的行為,公安機構可以變更行政拘留為刑事拘留。變更之後,需要按照規定程式,對犯罪嫌疑人作出批捕決定,並由人民法院對於犯罪嫌疑人進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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