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行政機關的不服不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嗎?
一、對行政機關的不服不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嗎?
在法定的受案範圍內提出,我國法律賦予了行政機關可以依職權對公民作出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等行政行為的權利。行政相對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但是行政複議機關是否受理,因涉及到主體資格、受案範圍等因素的問題,則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行政相對人提出行政複議申請,需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申請人應當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直接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3)有具體的複議請求和事實依據;
(4)屬於《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行政複議受理範圍;
(5)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複議。
因此,行政相對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在滿足上述條件的情況下,可以向有權的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進行權利救濟。
二、行政複議的申請方式
(一)書面申請的,請按下列格式書寫:
1、文書名稱(行政複議申請書)
2、申請人(是公民的,寫明姓名、住址、聯絡電話;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寫明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姓名、聯絡電話,代理人姓名、單位、電話)
3、被申請人(寫明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
4、行政複議請求5、事實和理由6、行政複議機關名稱(如向市政府申請,可寫“此致北京市人民政府”)
7、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8、申請日期(年、月、日)
附:行政複議申請書範文
(二)口頭申請的,由行政複議接待工作人員當場用“口頭申請記錄”紙記錄:
1、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和聯絡途徑
2、複議請求
3、主要事實和理由
4、被複議機關5、具體行政行為發生的時間
記錄完畢,申請人認為記錄無誤,簽上自己的名字。
三、行政複議的基本原則
1、獨立複議原則。複議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不受其他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
2、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
合法原則,是指要求複議機關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職責許可權,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對申請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按法定程式進行審查,並根據審查的不同情況,依法作出不同的複議決定。堅持有錯必糾,保障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
公正原則,是指行政複議要符合公平、正義的要求。
公開原則,是要求行政複議的依據、程式及其結果都要公開,複議參加人有獲得相關情報資料的權利。
及時原則,是要求行政複議機關對複議申請的受理、複議的審查、複議決定的作出都應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時限內及時作出,不得拖延。
便民原則,是要求行政複議機關在具體的複議工作中,要儘可能為複議申請人提供便利條件,讓複議申請人少耗費時間、財力和精力來解決問題。
3、一級複議原則。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以外,行政複議實行一級終結複議制。
4、複議不停止執行原則。行政複議不停止執行原則是《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一條所規定的原則,是指除:
(1)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2)行政複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3)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複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4)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四種情況之外,行政複議中,當事人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因複議而停止執行。
5、書面審理為主原則。行政複議原則上採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
6、合法與適當雙重審查原則。要求行政機關在行政複議過程,不僅要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還得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適當,以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對於案件不服的是可以申請行政複議的,但是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而且還需要在時間之內進行申請,這樣才能得到相關部門人員的人認可,所以,在申請複議的時候就要多瞭解一下,在這期間準備好所有的材料,這樣才能夠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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