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替交通事故駕駛證行政處罰是怎麼處罰的?
一、頂替交通事故駕駛證行政處罰是怎麼處罰的?
頂替交通事故駕駛證行政處罰一般是吊銷駕駛證,通事故處罰包括2個方面:交通事故行政處罰和交通事故刑事處罰。交通事故行政處罰標準:
對於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當事人,對其違章行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章的規定的給予處罰。具體的處罰標準如下:
(一)、當事人負有下列責任之一的,處10天以上、15天以下拘留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並同時處吊銷駕駛證。
1、造成特大交通事故,負次要責任以上的。
2、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負同等責任以上的。
(二)、當事人負有下列責任之一的,處10天以下拘留或者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並處吊扣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駕駛證。
1、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負次要責任的。
2、造成一般交通事故,負主要責任的。
(三)、當事人負有下列責任之一的,處50元以下罰款或警告;並處吊扣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駕駛證。
1、造成一般交通事故,負同等責任以下的。
2、造成輕微交通事故,負有交通事故責任的。
(四)、肇事車駕駛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1、逃逸。
2、破壞或偽造現場,毀滅證據。
3、隱瞞交通事故真相。
4、嫁禍於人。
5、其他惡劣行為。當事人對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裁決書後15天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複議: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複議申請書後30天內,應當做出複議決定。當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決定書後15天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對交通行政處罰不服的怎麼做
當事人對於交通行政處罰不服的,有兩種方式可以提出異議:一種是行政複議、一種是行政訴訟。在複議或者訴訟期間不停止處罰的執行。
當事人對行政機關所作出的行政決定不服的,可以向有複議權的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具體複議的機關是:
1、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依法設立的交通管理排除機構依據法律法規規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向設立該排除機構的交通主管部門的本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2、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依法設立的交通管理機構,依照法律、法規授權,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管理機構的交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3、對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交通部直屬海事管理機構的具體行政行為,長江航務管理局、珠江航務管理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交通部的具體行政行為。
提出行政複議的時間是,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
提出行政複議申請的,必須提交行政複議申請,交通行政複議機構受理後出具《受理通知書》和《答覆通知書》,被申請複議的行政機關在10日內提供答覆書和相關證據。複議機關進行書面審理,在60日內作出複議決定。向申請人和被申請人送達《交通行政複議決定書》。
申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提起訴訟。
如果沒有行政複議前置的,當事人也可以在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也就是不經過行政複議直接進入訴訟。
當事人如果對一審法院的判決不服的,在判決書收到之日次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交警在對機動車駕駛者做出行政處罰的時候,必須要依法作出。交通事故發生之後需要交警出具責任認定書之後,即使雙方應達成了和解,情節嚴重的,依舊需要承擔支付誤工費等費用的民事責任,同時還需要承擔被吊銷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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