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使用草原行政處罰標準是怎樣的
一、非法使用草原行政處罰標準是怎樣的?
非法使用草原行政處罰標準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退還非法使用的草原,並處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產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
第六十五條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退還非法使用的草原,對違反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擅自將草原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草原植被,並處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產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罰款。
二、非法使用草原行政處罰流程是什麼?
(1)立案。
(2)調查取證。
(3)說明理由並告知權利。
(4)聽取當事人陳述與申辯。
(5)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三、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的區別有哪些?
⑴法律依據不同。
行政處罰所依據的是行政法律規範,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刑事處罰所依據的是刑事法律規範,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逮捕拘留條例》。
⑵法律性質不同。
行政處罰是一種行政法律制裁手段;刑事處罰是一種刑事法律制裁手段。
⑶實施主體不同。
行政處罰是由國家行政機關及法定授權組織作出的;刑事處罰是由國家司法機關—人民法院作出的。
⑷適用客體不同。
行政處罰適用於尚未構成犯罪的行政違法行為;刑事處罰適用於一切危害國愛、社會,情節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為。
⑸適用物件不同。
行政處罰的適用物件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而刑事處罰的適用物件僅限於公民,不適用於法人或其他組織。
⑹適用程式不同。
行政處罰由行政機關和法定授權組織依照行政程式進行;而刑事處罰則由司法機關即人民法院按刑事訴訟程式進行。
在我國,草原屬於國家,有一部分草原歸屬於集體,法律制度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是不允許非法使用草原的,如果要使用草原,應該通過法定途徑將獲得草原的使用權,而且要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使用草原,非法使用草原是有可能被判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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