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遣送出境是行政處罰嗎
一、被遣送出境是行政處罰嗎?
遣送出境屬於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遣送出境:
(一)被處限期出境,未在規定期限內離境的;
(二)有不準入境情形的;
(三)非法居留、非法就業的;
(四)違反本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規需要遣送出境的。
二、遣送出境的執行機關是怎麼規定的?
執行和監視強制外國人出境的工作,由公安機關依據有關法律文書或者公文進行:
(一)對判處獨立適用驅逐出境刑罰的外國人,人民法院應當自該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對該犯的刑事判決書、執行通知書的副本交付所在地省級公安機關,由省級公安機關指定的公安機關執行。
(二)被判處徒刑的外國人,其主刑執行期滿後應執行驅逐出境附加刑的,應在主刑刑期屆滿的一個月前,由原羈押監獄的主管部門將該犯的原判決書、執行通知書副本或者影印本送交所在地省級公安機關,由省級公安機關指定的公安機關執行。
(三)被公安部處以驅逐出境、限期出境的外國人,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處罰裁決書,由當地的公安機關執行。
(四)被公安機關決定遣送出境、縮短停留期限或者取消居留資格的外國人,由當地公安機關憑決定書執行。
被縮短停留期限或者取消居留資格的外國人,也可以由接待單位安排出境,公安機關憑決定書負責監督。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有哪些?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我國公民有違法行為的話,是絕對不可能被遣送出境的,所以,部分民眾對遣送出境這種行政處罰方式瞭解的很少,對於生活在我國境內的這些外國人來講,也要遵守我國的法律制度,不然我國司法機關是有制裁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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