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司法仲裁是什麼意思?
仲裁指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以及行政爭議不能仲裁。仲裁原則上不公開審理和裁決,並且具有一裁終局的法律效力。
通過仲裁方式,解決雙方民事爭議,作出仲裁裁決的機構。分為國內仲裁機構和國際仲裁機構,後者又分為全國性的仲裁機構和國際性或地域性的仲裁機構。此外,按仲裁機構的設定情況,國際上進行仲裁的機構有三種:一種是常設仲裁機構,一種是臨時仲裁機構,還有一種是專業性仲裁機。仲裁機構包括:
(1)常設仲裁機構。常設仲裁機構有國際性的或區域性的,有全國性的,還有附設在特定行業內的專業性仲裁機構。它們都有一套機構和人員,負責組織和管理有關仲裁事務,可為仲裁的進行提供各種方便。
(2)臨時仲裁機構。它是由雙方當事人指定仲裁員自行組成的一種仲裁庭,案件處理完畢即自動解散。
(3)附設在特定行業內的專業性仲裁機構。我國《仲裁法》規定的仲裁是機構仲裁,常設的仲裁機構是仲裁委員會。目前,我國的仲裁機構有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等。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設在北京。在深圳經濟特區設有仲裁委員會深圳分會,在上海設有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仲裁委員會及其分會是一個整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仲裁作出了詳細規定。《仲裁法》第一章總則的第二條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第四條規定: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隨著我國的社會經濟水平的不斷髮展,我國的民事糾紛的數量也在不斷增加,此時我們應當注意相關的民事糾紛解決的機制,包括非訴機制以及訴訟機制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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