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委員會決定是如何規定的?
相信大家應該經常看一些新聞,我們常常身處於法治社會,所以對一些法律等問題也是略知一二的。根據我們國家的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由一些特定的公職人員去執行他們的權利,但是我們並不知道的是行政處罰委員會決定是如何規定的?今天我們就來具體的瞭解一下吧。
一、行政處罰委員會決定是如何規定的?
行政處罰決定書是最重要的行政處罰文書,具有嚴肅性、強制性和對當事人的拘束力,也是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當事人財產的依據之一。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製作要件,法律法規有著嚴格的規定和要求,這些規定和要求,對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措詞、內容、格式和規範化等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保證了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質量,保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我們國家行政機關種類較多,各機關結合自身特點,都制定了適合自己的行政處罰法規,但有一點:它們製作的行政處罰文書應該符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處罰決定書分為兩種:
一是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僅適用簡易程式處罰,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的規定;
二是一般行政處罰決定書,又稱普通行政處罰決定書,簡稱行政處罰決定書。適合一般程式的法律案件,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的規定。
《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是行政管理機關執法人員按照行政處罰簡易程式,對案情簡單、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違法案件依法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律文書。
採用簡易程式處罰違法行為時,執法人員按照事先製作好的當場處罰決定書填寫有關內容,而不通過立案審批等一般程式,節省了時間,便於提高效率,也有利於及時制止違法行為。
依據是《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雖然我們懂法愛法,但是我們只知道不管在社會上做什麼事情都要考慮其後果,並不知道如果觸犯了法律,會有怎樣的懲罰措施來等待我們,關於行政處罰委員會決定的這個問題,相信很多公民也都不是很瞭解,所以上面整理出來的資料,希望可以幫助大家解決這個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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