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別行政處分和行政拘留是什麼意思?
我們都知道,如果犯了錯誤就需要接受懲罰,但是懲罰的嚴厲程度是不同的,我們經常會聽到一種說法叫做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可能還有一種叫做行政拘留。區別行政處分和行政拘留是什麼意思?在有關法律條文中,有沒有具體的說明呢?下面請跟隨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
區別行政處分和行政拘留是什麼意思?
行政拘留是最嚴厲的一種行政處罰,通常適用於嚴重違反治安管理但不構成犯罪,而警告、罰款處罰不足以懲戒的情況。因此法律對它的設定及實施條件和程式均有嚴格的規定。行政拘留裁決權屬於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期限一般為10日以內,較重的不超過15日;行政拘留決定宣告後,在申請複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被處罰的人及其親屬找到保證人或者按規定交納保證金的,可申請行政主體暫緩執行行政拘留。行政拘留不同於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
行政處分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對其系統內部違法失職的公務員實施的一種懲戒措施。
1、作出決定的主體範圍不同。行政處罰是由享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主體作出的,這些行政主體具有對外管理職能,其行政處罰權已為法律、法規明確規定。而行政處分是由受處分的公務員所在機關,或上級機關,或行政監察機關作出的。也就是說,一般的行政機關都享有對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處分權。
2、所制裁的物件不同。行政處罰制裁的物件是違反行政法規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而行政處分的物件僅限於行政機關係統內部的公務員。
3、採取的形式不同。行政處罰的形式、種類很多,有警告、罰款、行政拘留、吊銷許可證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而行政處分的形式只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 職和開除等六種形式。
4、行為的性質不同,行政處罰屬於外部行政行為,以行政管轄關係為基礎;而行政處分屬於內部行政行為,以行政隸屬關係為前提。
5、所依據的法律、法規不同。行政處罰所依據的是有關行政管理的法律規範,而行政處分 則由有關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或公務員的法律規範調整。
6、兩者的救濟途徑不同。對行政處罰不服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相對方可申請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通過複議與行政訴訟獲得救濟;而對行政處分不服的,被處分的公務員只能向作出處分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或行政監察部門申訴。
《行政處罰法》第八條 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文章已經為您進行了詳細的整理和總結,我們知道,行政拘留是最嚴肅的一種行政處罰手段,更為甚者就會判刑,行政處分是行政處罰的一種,從主體範圍和行為性質來看又是不同的,如有疑問歡迎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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