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決的範圍是什麼?
一、行政裁決的範圍是什麼?
根據我國目前法律、法規的規定,行政裁決的範圍主要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類:
1.侵權糾紛的裁決;
2.補償糾紛的裁決;
3.損害賠償糾紛裁決;
4.其他情形的裁決。
行政裁決是指行政主體依照法律授權和法定程式,對當事人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與合同無關的特定民事、經濟糾紛進行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裁決又稱為行政司法。
二、行政裁決的簡介
(一)行政裁決的主體具有法定性。行政機關只有獲得法律授權,才能對授權範圍內的民事糾紛案件進行審查並裁決,沒有法律授權,行政機關不能自行決定和裁決某些民事糾紛案件。
行政裁決,是行政機關依法裁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權益爭議的活動。行政裁決的特徵有以下方面:
(1)行政裁決的主體是法律授權的特定行政機關。
(2)行政裁決的物件是特定的民事、經濟糾紛。
(3)行政裁決在形式上具有準司法性。
(4)行政裁決在效果上具有強制性。
(二)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行政裁決主要有以下幾類:
(1)損害賠償裁決。這是指行政機關對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因涉及與行政管理相關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而引起的賠償爭議所作的裁決。
(2)權屬糾紛裁決。這是指行政主體對平等主體之間,因涉及與行政管理相關的某一財產、資源的所有權、使用權的歸屬發生爭議所作出的裁決。
(3)侵權糾紛裁決。這是指在平等主體之間,一方當事人認為其行政法上的合法權益受到了另一方侵犯時,依法請求行政機關制止侵害,並責令侵權方對其侵害行為已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
比較一下,行政裁決和行政複議。行政裁決,裁決的物件是民事糾紛,行政複議的物件是行政糾紛。兩者之間的共同點都是行政機關解決爭議,行政機關的作用類似法院,所以有時把這兩種行為概括稱為"行政司法"。兩者的不同點是物件的不同,行政裁決的物件是民事糾紛,行政複議的物件是行政糾紛。
一般說來,民事糾紛發生後,一方當事人可訴至法院。為什麼行政機關也可以裁決民事爭議呢?主要有兩個條件,一個是法律授權行政機關解決;二是當事人提出了申請。只有在這兩種情況下,行政機關才能解決民事糾紛。
在生活中經常會出現雙方因為某一個事件出現了糾紛不能通過協商達成一致的情況,這種時候就需要向仲裁機關提出申請仲裁,仲裁方將會根據實際情況以及雙方的訴求來進行最終的判決,並給出行政裁決書,雙方需執行,如果還是不能認同的,就需要向法院提起訴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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