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職守罪和徇私枉法罪的區別是什麼
一、玩忽職守罪和徇私枉法罪的區別是什麼
1、主觀故意不同。徇私枉法罪是故意犯罪;玩忽職守罪是過失犯罪。
2、犯罪主體不同。徇私枉法罪的主體是司法工作人員;而玩忽職守罪的主體是隻要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即可。
3、行為方式不同。徇私枉法罪是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為;而玩忽職守罪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二、玩忽職守罪追訴期是幾年?
10年。
玩忽職守罪最高法定刑為10年有期徒刑,因此對其的追訴期為10年,是從危害結果發生之日起計算,而並非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要結合案情,按照可能判處的刑罰確定追訴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所以,要結合案情,按照可能判處的刑罰確定追訴期限。
在處理某個具體玩忽職守案件時,必須嚴格按照本節和有關法律規定,對照實際情況,實事求是地進行分析,這是認定構成各個方面玩忽職守罪的具體依據。必須具有因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結果。所謂重大損失,是指給國家和人民造成的重大物質性損失和非物質性損失。物質性損失一般是指人身傷亡和公私財物的重大損失,是確認玩忽職守犯罪行為的重要依據;非物質性損失是指嚴重損害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和聲譽等。認定是否重大損失,應根據司法實踐和有關規定,對所造成的物質性和非物質性損失的實際情況,並按直接責任人員的職權範圍全面分析,以確定應承擔責任的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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