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如何處置
一、涉嫌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如何處置
在司法實踐中,動植物檢疫人員常常不是單獨犯罪,而是與其他人共同進行犯罪活動。如果行為人與走私動植物、動植物製品的犯罪分子相互勾結,偽造檢疫結果幫助走私的,應以牽連犯擇一重罪的處罰原則以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製品罪等論處。檢疫機關的非檢疫人員如果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指使他人偽造檢疫結果的,則可構成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的共犯。
瞭解了什麼是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之後,接下來我們再來看看根據《刑法》規定,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會怎麼判的問題。根據我國《刑法》第四百一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動植物檢疫機關的檢疫人員徇私舞弊,偽造檢疫結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謂造成嚴重後果,一般是指致使動植物病蟲害傳出、傳入國境,或者致使合格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等不能出口或進口等。由此規定可以看出,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是一個量刑幅度較大的罪名,最輕為拘役,最高可至十年的有期徒刑。
二、是否構成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
主要從以下幾方面進行判斷:
(一)行為人須是動植物檢疫機關的檢疫人員。
只有動植物檢疫機關的檢疫人員才能構成本罪。動植物檢疫機關,包括國家動植物檢疫機關及其在對外開放的口岸和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業務集中的地點設立的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
(二)行為人在主觀上是出於故意的心態。
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伺私舞弊行為是違反有關法律規定的,明知自己行為可能產生的後果,而對這種後果的發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態度。
(三)行為人在客觀上具有徇私舞弊,偽造檢疫結果的行為。
偽造檢疫結果,是指濫用職權,出具虛假的、不符合應檢物品實際情況的檢疫結果,如根本不對應檢動植物等檢疫物進行檢疫而放任危害結果獻出具檢疫結果;明知為不合格的檢疫物品為了徇私仍然簽發、出具檢疫合格的單證或在海關報關單上加蓋檢疫合格印章,為檢疫合格的檢疫物品出具不合格的檢疫證明等。
(四)行為人的行為侵犯了國家動植物檢疫機關的正常活動。
本罪的徇私舞弊行為使國家動植物檢疫法律、法規的順利實施受到嚴重干擾,損害了國家動植物檢疫機關的威信,影響國家動植物檢疫機關的正常活動。
通常能夠構成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的,肯定不會是一般人。畢竟一般人的生活、工作也不會涉及到對動植物進行檢疫,自然就不存在在檢疫過程中徇私舞弊的情況。根據有關規定,能夠構成本罪的,只能是動植物檢疫機關的檢疫人員。而這裡的動植物檢疫機關,主要就包括了國家動植物檢疫機關及其在對外開放的口岸和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業務集中的地點設立的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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