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公訴轉自訴案件的規定是什麼?
一、刑訴公訴轉自訴案件的規定是什麼?
刑訴公訴轉自訴案件的規定是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是屬於公訴轉自訴型別的案件,刑事自訴,根據《刑事訴訟法》112條規定,是指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自訴案件,是“公訴案件”的對稱。在我國,各級法院審理案件以起訴作為審判前提條件。如果沒有當事人向法院起訴,就沒有法院的審理。法院審理刑事案件,分公訴和自訴兩種。公訴案件,由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自訴案件,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訴訟。自訴案件的範圍如下: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具體來說刑事自訴案件包括: 輕傷害案、侮辱他人誹謗他人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重婚案、破壞現役軍人婚姻案、虐待家庭成員案、遺棄案等。
二、刑事公訴轉自訴的案件有哪些
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包括:
(一)故意傷害案;
(二)非法侵入住宅案;
(三)侵犯通訊自由案;
(四)重婚案;
(五)遺棄案;
(六)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七)侵犯智慧財產權案,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八)屬於刑法分則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和第五章侵犯財產罪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以下刑罰的案件。
以上八項案件,法院受理後對於證據不足的可移送公安機關受理,認為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應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對於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應追究責任不追究時,起訴時需要提供相應機關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
在日常生活當中,我們是存在著很多比較輕微型別的案件,在這種情況,考慮到罪責相適應的這樣一種原則,就會對於這種案件不予進行追究,不會有檢察機關來提出公訴,但是相關的當事人如果有證據能夠證明自己受到侵害的話,也可以自己提出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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