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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案件追訴時效

治安案件追訴時效是六個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第九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複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鑑定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治安案件追訴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