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處罰追訴時效是怎樣規定的?
一、治安管理處罰追訴時效是怎樣規定的?
違法行為發生後至被公安機關處理前的一定期限被稱為追訴時效。公民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如果在違法行為發生後的一定期限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公安機關對該違法行為不再處罰。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公安機關沒有發現的,不再處罰。前款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止之日起計算。”可見,我國對於治安案件的追訴時效從違法行為發生或終止之日起計六個月。
二、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
1、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
2、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3、侵犯他人人身權利的行為;
4、侵犯公私財物的行為;
5、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
6、違反消防管理的行為;
7、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
8、違反戶口或者身份證管理的行為。
三、治安管理處罰程式
治安管理處罰程式由調查、決定和執行三部分組成。
1、調查是關於治安管理機關查證違反治安管理案件過程的制度。治安管理機關調查活動的內容,主要包括對報案、控告、舉報和投案的受理,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傳喚和詢問,對行為人、有關場所和物品的檢查。調查活動應當遵守治安管理處罰法關於依法收集證據、保守祕密和迴避的規定。
2、決定是關於治安管理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案件作出處理結論過程的制度。這一制度的內容,主要包括決定機關管轄權、證據、當事人程式權利、決定的種類和形式、決定的送達、當場決定、結案期限和權利救濟途徑。
3、執行是關於治安管理機關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決定過程的制度。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了拘留和罰款處罰的執行。
治安管理處罰主要是針對擾亂公共場所秩序、違反交通,如妨礙教育、醫療等機構的正常執行,無證駕駛、酒駕等進行處罰,追訴時效按6個月計算,公安機關在接到報案、舉報等情況下會按程式調查取證,然後做出處罰決定,之後就是執行,對行為人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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