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檢察院抗訴期限是多久?
一、刑事訴訟檢察院抗訴期限是多久?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並且答覆請求人。”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二、再審抗訴與二審抗訴的區別
1、物件不同:二審的抗訴物件是尚未生效的一審裁判,而再審抗訴物件則是已經生效的判決和裁定,其中有的是一審生效的裁判,也有兩審終審的裁判。
2、抗訴機關不同:二審抗訴的機關是原審法院的同級檢察院,再審抗訴的機關是原審法院的上級檢察院或最高檢。
3、接受抗訴機關不同:接受二審抗訴的機關是抗訴檢察院的上一級法院,而接受再審抗訴的機關是抗訴的檢察院的同級法院。
4、提起期限不同:二審抗訴有法定的期限(10天/5天)而法律沒有對再審抗訴的期限作規定,只要人民檢察院發現生效的裁判確有錯誤,不論是在判決、裁定的執行中。還是在執行完畢以後,均可提出抗訴。
5、效力不同:二審抗訴必然導致第一審裁判不發生法律效力,但再審抗訴不會停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
6、抗訴的作用和後果不同:二審程式的抗訴,主要是為了阻止第一審法院的判決生效,避免將人民檢察院認為有錯誤的判決交付執行;審判結果可能改判或發回原審法院重審,也可能維持原判。而再審程式的抗訴,主要是為了實事求是,有錯必糾,將已經交付執行的錯誤裁判糾正過來。
三、關於民事抗訴的範圍
必須明確的是,民事檢察監督應當主要是“事後監督”,即對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監督,而不是“事前監督”、“事中監督”或者“全程監督”。一般來說,下列情況不屬於檢察院民事抗訴的範圍:
第一,純人身關係的裁決,如解除婚姻關係的案件,客觀上已經無法進行糾正,但是因解除婚姻而導致的夫妻財產分割糾紛仍可提起抗訴。
第二,如上所述,對於生效的民事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抗訴;但“違反自願原則、協議書內容違法”的,不可以抗訴。
第三,當事人對可以上訴的一審判決、裁定在發生法律效力後,沒有正當理由說明未提出上訴的,不可以提起抗訴。以此督促當事人應當積極尋求法院處理糾紛,只有窮盡法院處理渠道,才可依法申請檢察院抗訴。
第四,對法院訴訟前或訴訟中作出的裁定,如訴前保全、先予執行等,雖一經作出就產生法律效力,但並不是最終裁定,當事人可以通過複議等方式予以解決,故對上述生效裁定,檢察院不予抗訴。
當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做出了任何的違法行為後,都將會受到司法部門的制裁和處罰,那麼公安機關首先會對犯罪行為進行立案調查,當已經充分掌握了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實後,也是可以向檢察院提出申請來逮捕犯罪嫌疑人,那麼犯罪嫌疑人不認同時也是可以提出上訴。
-
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罪的成立條件是什麼?
律師解析: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罪的成立條件是:1.本罪的犯罪客體是國家的稅收管理制度和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2.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在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等出口退稅憑證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3.犯罪主...
-
報案後,派出所一定該對當事人做筆錄嗎
律師解析:報警人是否需要做筆錄,應當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一般情況下,報警後,立案了才展開調查,固定證據(如給當事人做筆錄);還有可能報案後,派出所不能馬上判斷是否構得上立案條件,也可能會作初步調查,做筆錄。報案後,派出所判斷肯定是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不會受理,也就不會做筆...
-
再審向哪個法院申請
律師解析: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法律依據:《民事訴...
-
被詐騙了如何處理會如何報警
律師解析:1、在網路上被騙的,受害者可以直接向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報案,並儘量地提供能證明詐騙成立的證據,如雙方的網路聊天記錄、受害者匯款的證據及有關對方的線索等,以便公安機關能及時調查處理。報案時可以聯絡其他受害人一併到派出所報案或者將相關資訊反饋給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