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理由會有哪些?
一、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理由會有哪些?
1、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1個月。
2、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推延期審理。
3、下列案件在規定的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2個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3)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哪些情況下刑事羈押期限要重新計算?
1、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但是公安機關在偵查羈押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由公安機關決定,不再經人民檢察院批准。但須報人民檢察院備案,並受人民檢察院監督。
2、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不得停止對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3、對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鑑定的時間,不計入偵查羈押期限。其他鑑定時間則應當計入羈押期間。
三、延長偵查羈押期限怎麼算?
是從羈押期滿的第二天算起,比如之前的最後羈押結束日期是x月22日,延期後的起始日期應為x月23日。
(一)一般期限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包括在偵查羈押期限之內。一般情況下,偵查機關應當在法律規定的偵查羈押期限內偵查終結案件。
(二)特殊期限
特殊羈押期限,意指偵查羈押期限的延長,但必須符合法定條件並履行相應的審批手續和程式。主要情況有:
1、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1個月。
2、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推延期審理。
3、下列案件在規定的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2個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3)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4、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6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2個月。
通常涉及到一些比較複雜,重大的案件,公安機關在偵查的過程中,對證據的把握非常嚴格,需要抽絲剝繭慢慢排查,這樣的情況導致了案件不能夠及時完成偵查,那麼就需要向上級檢察院批准,再延長一個月。但如果是遇到一些特別複雜的情況,或者是有複雜案件,犯罪面也比較廣的,就可以再申請延長兩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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