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起訴審前過濾制度是什麼?
一、審查起訴審前過濾制度是什麼?
審查起訴審前過濾制度是指檢察機關通過以事實、證據為“經”,以法律及法律政策為“緯”交織的“濾網”,遵循法定程式和司法規範要求,將不能經過濾網檢驗的案件截留在審前階段的程式和制度。審前過濾應成為檢察機關落實以審判為中心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重要舉措之一。
審前過濾主要具有四項功能:嚴把案件事實關、證據關、程式關和法律關,提高公訴指控的質量及效率,防止帶病案件進入審判程式和冤假錯案發生;對偵查活動形成深入、實質、全方位的監督,引導偵查取證圍繞庭審依法有序開展;為審前案件依法適當分流提供製度性保障;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權利,促進以審判為中心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貫徹落實。
當前,在審前過濾具體程式操作過程中還存在一些問題,有待解決:
篩查主體角色及篩查功能定位不準。在篩查主體角色定位不準方面,有的辦案人員還停留在重打擊、輕人權保障,重配合、輕監督的老觀念、老工作模式中,沒有篩查的意識和能力,需要引導檢察官依法履行篩查監督職能。
篩查標準把握不準。部分檢察官在司法責任制改革壓力背景下,為防止錯案追責,不自覺地人為縮小篩眼。表現為將涉嫌犯罪的事實已經查清楚、證據已經確實充分的案件,仍以細枝末節問題未查清反覆退回補充偵查;將部分“帶有非根本性問題”的案件在促成當事人和解後,勸說公安機關撤案等。
篩查配套機制不健全。實踐中,由於缺乏相關配套機制,辦案壓力分解和風險防控的硬體及軟體條件不到位等,均影響到篩查工作的正常進行。
完善審前過濾制度,要釐清審前過濾功能定位,確立統一、科學的篩查標準,同時須明確篩查程式及配套機制等事項。具體而言:
建立“罪與非罪等根本性問題”的第一道篩查和“非根本性問題”的第二道篩查。第一道篩查中,非罪案件包括:本身證據不足、事實不清的案件;因非法證據被排除後無法形成完整證據鏈條的案件;存在合理抗辯事由的案件。證據不足的案件,堅決不提起公訴,但可由公安機關在補充偵查形成有罪的完整證據鏈條後,重新移送審查起訴,再重新接受第一道篩查。第二道篩查中,非根本性問題包括:部分證據或程式有瑕疵、基本犯罪事實清楚但仍有部分非主要事實不清(例如量刑事實不清)的案件;無管轄權的案件;等等。前者在修正瑕疵後也需重新接受篩查,再報捕或提起公訴;後者應當依法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
明確審前過濾的具體程式和配套機制。一是做好篩查前的審查基礎。要嚴格按照證據規則對全案證據進行全方位、分階位的分析和審查,做到不僅對全案證據及事實整體情況瞭然於胸,而且對每個證據的證明資格、證明力大小、證據鏈條縫隙等熟知。這需要轉變審查思維及方式,強化證據裁判規則意識,強化必要的懷疑意識,強化關鍵證據必須親歷審查的風險意識,強化聽取律師和犯罪嫌疑人無罪或罪輕辯解意見的意識,強化矛盾證據綜合分析處理能力等。二是分階段過濾篩查的主要內容。明確篩查物件的範圍、各階段篩查重點及功能;明確非法證據與瑕疵證據各自的邊界和處理方式;明確法律適用的條件,準確把握罪與非罪、情節顯著輕微的尺度,準確理解規範性條款等。在條件成熟時,對部分案件探索建立證據公開審查機制,比如召集檢察官會議、檢警律師聯席會議或引入聽證制度,確保篩查的公開公正。三是做好問題案件的引導及分流處理。強化非法證據準確排除和瑕疵證據有效引導補正。建立公安與檢察機關配合銜接機制,引導其遵守證據規則,圍繞案件事實構成要件,結合犯罪嫌疑人辯解或其他矛盾性問題,有針對性地開展後續偵查取證工作。
檢察院在接收到某個案子準備著手開始調查和針對某個罪犯進行指控的時候,必須要在起訴之前進行嚴格的過濾並將其中沒有效力的證據和材料都排除掉,以免有些證據和材料會影響到自己準備的其他檔案被法官所接受的程度而最後影響到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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