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迴避種類有哪幾種?
一、刑事迴避種類有哪幾種
在訴訟法學理論上,迴避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進行多種劃分,但為人們普遍接受的是根據其實施方式的不同進行的劃分,即將回避分為自行迴避、申請回避和指令迴避三種。
1、自行迴避,是指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等在訴訟過程中遇有法定迴避情形時,主動要求退出刑事訴訟活動。刑事訴訟法第28條確立了自行迴避制度。這種制度的實質是通過公安司法人員的職業自律和自我約束意識,消除可能導致案件得不到公正處理的人為因素,使符合法定迴避情形的公安司法人員自覺退出訴訟活動。
2、申請回避,是指案件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認為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等具有法定迴避情形,而向他們所在的機關提出申請,要求他們迴避。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申請公安司法人員迴避,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一項重要的訴訟權利。公安司法機關有義務保證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充分有效地行使這一權利。按照我國1996年修正的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害人具有當事人的訴訟地位,因而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一樣,在刑事訴訟的各個階段都享有申請回避的權利。
3、指令迴避,是指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等遇有法定的迴避情形而沒有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沒有申請其迴避,法院、檢察機關、公安機關等有關組織或行政負責人有權作出決定,令其退出訴訟活動。指令迴避是迴避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對自行迴避和申請回避的必要補充。
根據申請回避是否需要提出理由,迴避在理論上又可分為有因迴避和無因迴避兩種。有因迴避又稱為附理由的迴避,是指擁有迴避申請權的訴訟參與者只有在案件具備法定的迴避理由的情況下,才能提出要求有關公安司法人員迴避的申請。無因迴避又可稱為強制迴避或不附理由的迴避,是指有權提出迴避申請的人無須提出任何理由,即可要求法定數量的司法人員迴避,這種申請一旦提出,即可導致這些公安司法人員迴避。我國刑事訴訟法沒有確立無因迴避制度,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迴避申請,一般必須提供證據證明某一公安司法人員具有法定的迴避理由。
二、迴避的方式有幾種
迴避有兩種方式,一種是自行迴避,即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遇有民事訴訟法等40條規定的某種情形時,主動不參加對案件的審理或任務的執行。另一種是申請回避,即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存在民事訴訟法第40條規定的某種情形時,提出申請,要求他們迴避。審判人員的自行迴避和當事人申請回避結合起來,有利於促使迴避制度的貫徹實施,保證對案件的公正審判。
刑事訴訟當中的迴避分為了兩種情況,一種是針對審判人員和執行人員的迴避,而另一種則是針對參與案件審理的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等的迴避。至於迴避的方式,根據《刑事訴訟法》中的規定也有兩種,包括這些人員自行迴避與申請回避。無論是哪種方式下的迴避,其中都是需要符合法定的迴避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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