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延期30日條款是怎麼規定的
其實在我國的刑訴法當中,對好多辦案程式都是有著時間上的約束的。在正常情況下,公檢法機關必須在刑訴法當中規定的時間之內辦案、審案,除非一些特定情況下,按照刑訴法當中的條款也可以適當的進行延期。下面小編為大家介紹的是,刑訴法延期30日條款是怎麼規定的?
一、刑訴法延期30日條款是怎麼規定的?
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二、延期審理的法定情形共有五種
1、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
2、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3、由於當事人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4、對於辯護人依照有關規定當庭拒絕繼續為被告人進行辯護的,合議庭應當准許,同時被告人要求另行委託辯護人的,合議庭應當宣佈延期審理;被告人當庭拒絕辯護人為其辯護,要求另行委託辯護人的,應當同意,並宣佈延期審理。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辯護律師,合議庭同意的,應當宣佈延期審理;
5、發現遺漏罪行或者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雖然不需要補充偵查和補充提供證據,但需要提出追加或者變更起訴的,公訴人向法庭提出延期審理的建議。其中,前三項是“可以”延期審理的情形,後兩項是“應當”延期審理的情形。
三、刑訴法第198條規定了3種情形,及相關司法解釋
1、需要通知新證人到庭,調取新物證,重新鑑定或勘驗的
(延期的時間不得超過1個月,不計入審限,)
2、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適用補充偵查的規定,重新計算審限)
3、由於當事人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延期審理 (不另外給時間)
① 拒絕辯護時,另行委託或指定辯護
②補充起訴
③變更起訴
④公訴人提出了新證據 (不在證人名單和證據目錄內的)
4、準備辯護時間 (10天,不計入審限,解釋165條等)
刑訴法當中延期30日,這是針對羈押期限而作出的規定。一般我國規定,對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羈押期限最長是不能超過七個月的。如果已經超出七個月,但是對一些團伙作案當中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經過批准以後延長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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