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和解的程式是怎樣的?
一、刑事訴訟法和解的程式是怎樣的?
刑事訴訟法和解的程式是:
(1)首先進行的環節是加害人承認犯罪。首先讓犯罪人供述犯罪事件的經過,並向被害人及其親屬認罪,承認錯誤,表示悔改。
(2)由被害人描述犯罪行為給其身體、生活、工作、學習等方面產生的影響。
(3)與犯罪行為結果有關的人敘述他們的感受。通過這些描述和敘述,使加害人會了解到自己的犯罪行為給被害人及與被害人關係密切的人以及給加害人自己的家庭和朋友造成的後果。被害人有機會表達自己的感情,有權利詢問與犯罪事件有關的問題。
(4)在對犯罪行為及其造成的後果進行了充分的討論之後,調解員可以詢問被害人希望從這次和解中獲得的補償或賠償專案,從而幫助確定加害人應當履行的義務。
(5)所有的與會者都可以對加害人如何補償、如何解決犯罪事件發表意見。
(6)最後的環節,在聽取了所有的與會者意見後,調解員主持和解參加人達成和解協議,督促與會者簽署和解協議。人民法院或司法行政部門派出的監督員應當對整個和解過程的進行及各方所達成的和解協議進行監督,發現有違法的情形應當及時予以指出,並建議予以糾正。
二、刑事和解參與人
(1)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委託代理人,近親屬;
(2)加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委託代理人,近親屬;
(3)加害人就讀學校的教師或工作單位的代表,或戶籍所在地的居委會或村委會的代表;
(4)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員;
(5)人民法院或司法行政部門派出的監督員;
(6)經被害人及加害人雙方同意參加和解的其他人員。
對於刑事和解的認定和處理,都是需要由司法機關根據實際的調查取證情況來進行判決處理的,涉及到不同的案件所認定的和解事項是不同的,如果造成了嚴重的違法事實,那麼可以通過和解是無法對抗刑事責任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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