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第72條的內容是什麼?
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在相應法定程式的支援下,經過當事人和其他與本次訴訟有關的人員的共同參與和見證下,對當事人所提出的訴訟要求進行一個審理的程式。刑事訴訟法就是針對刑事訴訟可能產生的問題糾紛而設定的相關法律。刑訴法第72條是什麼呢?本文將進行介紹。
一、決定逮捕
《刑事訴訟法》第72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於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於經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如犯罪行為沒有發生或者被逮捕的人不構成犯罪的;雖有犯罪行為,但罪行輕微,不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雖然是被逮捕人所為,但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方法足以防止社會危害性,因而沒有逮捕必要的。
二、監視居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對監視居住的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三、相關規定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33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拘留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71條規定,逮捕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由此可見,刑訴法第72條是對逮捕和監視居住的規定。對犯罪分子依法進行逮捕和監視居住,既能在一定程度上維護嫌疑人的權利,又能最大限度的保障社會公共財產安全。這有利於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和推動經濟社會穩步發展。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已經十分完備,想要了解更多相關內容,可以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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