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檢察院能退幾次偵?
一、法律規定檢察院能退幾次偵?
法律規定檢察院能退兩次偵,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是指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程式,在原有偵查工作的基礎上,對案件中的部分事實情況作進一步調查、補充證據的一種訴訟活動。
二、刑事案件補充偵查有哪些規定?
(一)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
1.補充偵查的形式。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2款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2.補充偵查的期限和次數。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3款的規定,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這既指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檢察院自偵案件中決定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
3.經過一次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如果案件經過兩次退回補充偵查,仍然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二)法庭審理階段的補充偵查
(1)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5條的規定,在法庭審判過程中,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延期審理建議的,合議庭應當同意。人民檢察院應當自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157條規定,對公訴人在庭審過程中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而提出延期審理建議的,合議庭應當同意。但一該建議以兩次為限。
(2)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159條規定,合議庭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節,而起訴和移送的證據材料沒有這方面的證據材料,應當建議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根據人民檢察院《規則》第252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審查有關理由,並作出是否退回補充偵查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同意的,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就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依法作出裁判。
只要是刑事案件,就必須先要交給公安機關進行偵查,確定滿足檢察院受理審查的標準,那麼就可以將案件交給檢察院開始審理。只要案件還在審查階段,那麼公安機關就有可能會被退偵,通常情形下退偵的次數若是超過了兩次,就必須要釋放民事主體。
-
詐騙罪怎樣走程式
律師解答:先向公安機關報警。律師解析:1、受害人需向派出所或公安局報案;2、報案需要準備一系列的報案材料,警察稽核以後符合立案條件便可以立案;3、立案後公安機關便進行偵查以確定事實和收集證據;4、公安機關偵查完畢後,便會將案件移交檢察院;5、檢察院受到材料...
-
被詐騙了如何處理會如何報警
律師解析:1、在網路上被騙的,受害者可以直接向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報案,並儘量地提供能證明詐騙成立的證據,如雙方的網路聊天記錄、受害者匯款的證據及有關對方的線索等,以便公安機關能及時調查處理。報案時可以聯絡其他受害人一併到派出所報案或者將相關資訊反饋給派...
-
連續犯罪的追訴時效如何計算?
律師解答: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律師解析: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對於犯罪行為有連續狀態的追訴時效,應當自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具體追訴時效期限應根據其所觸犯罪名具體量刑的法定最高刑予以確定,如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其追訴時效期限為...
-
集資詐騙罪如何辯護
律師解答:具體分為兩點。律師解析:集資詐騙案的辯護思路,具體分為以下兩點:1、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主觀目的:(1)集資人是否攜款逃跑;(2)是否揮霍集資款;(3)是否利用集資款進行犯罪活動;(4)是否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騙取集資款的。2、行為人客觀上是否實施了詐騙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