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賠償與量刑的關係是怎樣的?
刑事賠償與量刑的關係是前者可能影響後者,在目前我國的法律及司法政策下,刑事賠償只是作為量刑的酌定情節予以考慮。具體量刑情況如下:
1.酌定量刑情節的規定
我國《刑法》中有關於從輕、減輕和免於處罰的量刑情節規定,在法定量刑幅度內,法官可依據法定情節與酌定情節裁判具體刑罰,雖然酌定量刑情節不是刑罰明文規定的情節,但對於量刑起著重要的作用。在司法實踐中,酌定量刑情節通常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1)犯罪的手段;
(2)犯罪的侵害物件;
(3)犯罪造成的損害結果;
(4)犯罪的時間、地點;
(5)犯罪的動機;
(6)犯罪後的態度;
(7)犯罪分子的一貫表現。 其中,犯罪後的態度不僅僅是對犯罪事實的供認或者對犯罪行為表示懺悔之後的痛改前非之決心,更要看犯罪行為人有無在其能力範圍內積極補救犯罪後果的行為表現。積極退贓、賠償被害人的損失等行為,既是積極悔罪的表現,也是減輕犯罪社會危害性的一個方面。
因此,有人把犯罪人在犯罪行為發生後能夠退贓、賠償、取得被害人原諒等事實界定為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的量刑罪後情節。
2.司法解釋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第4 條規定:“被告人已經賠償被害人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司法部發布的《關於適用普通程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第9 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自願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這些司法解釋對於被告人的悔罪態度與賠償行為都予以肯定,明確規定可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由此可見,多年前出臺的相關司法解釋肯定了適用“賠錢減刑”的合理性。
3.刑事司法政策的規定
死刑是以剝奪犯罪人生命為目的的極刑。隨著社會的發展,限制死刑已成為世界的共識,甚至在許多國家,廢除死刑已經成為現實。在我國,保留死刑是國家的一貫政策,但隨著司法的發展,我國已將死刑複核權收歸最高人民法院,並且本著寬嚴相濟、少殺慎殺的刑事司法政策限制死刑。除非嚴重威脅國家、公共、公民安全的罪大惡極的犯罪分子,一般不予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對於普通犯罪,通過“賠錢減刑”的疏導,可促進被告人及其有條件的親屬主動積極賠償,以獲寬待,這符合少殺慎殺的刑事政策,也均衡了國家、被告人與被害人的利益。
各種刑事罪名的設定,主要是為了減少刑事犯罪行為的發生,也即處罰並不是主要的目的,對於那些主動將獲得的違法收入賠償給受害者,或者是直接交給審理此刑事案件的國家機關處理,那麼就可以認為其有悔過現象,故此是可以適當減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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