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監獄立案偵查的案件是什麼?
一、由監獄立案偵查的案件是什麼?
罪犯在服刑期間又犯罪的案件,由監獄立案偵查。對監獄在押罪犯與監獄工作人員(監獄警察、工人)或者獄外人員共同犯罪案件,涉案的在押罪犯由監獄立案偵查,涉案的監獄工作人員或者獄外人員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在偵查過程中,雙方應當相互協作。偵查終結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由偵查機關分別向當地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如果案件適宜合併起訴的,有關人民檢察院可以併案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罪犯在監獄內犯罪,辦理案件期間該罪犯原判刑期即將屆滿需要逮捕的,在偵查階段由監獄在刑期屆滿前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在審查起訴階段由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在審判階段由人民法院決定逮捕;批准或者決定逮捕後,監獄將被逮捕人送監獄所在地看守所羈押。
罪犯在監獄內犯罪,假釋期間被發現的,由審判新罪的人民法院撤銷假釋,並書面通知原裁定假釋的人民法院和社群矯正機構。撤銷假釋的決定作出前,根據案件情況需要逮捕的,由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逮捕,公安機關執行逮捕,並將被逮捕人送監獄所在地看守所羈押,同時通知社群矯正機構。
二、《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條: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八十二條: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需要明確的是,對於犯罪分子有服刑期間,在監獄內進行的違法犯罪行為,是可以由監獄進行偵查處理的,但也需要根據司法審理的程式由司法機關來進行審查起訴和判決處理,監獄是不可以直接對犯罪事實進行判決處理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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