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申請抗訴期限是多久?
民事訴訟抗訴具體期限
1、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3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但是,新民事訴訟法並未規定當事人申請抗訴的期限。
2、我國民訴法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期限是判決、裁定生效後兩年,超過兩年將不能提起再審。可是民訴法卻沒有對檢察機關的抗訴限定一個時間,也就 是說檢察機關對生效的民事判決和裁定何時提起抗訴都可以。
3、當事人在判決、裁定生效的兩年內沒有向法院申請再審,依照我國民訴法的規定其就喪失了再審的條件,可是當事人可以向檢察機關申訴,通過檢察機關抗訴而獲 得再審。所以檢察機關的抗訴沒有時間限制,從某種意義上說使民訴法對當事人申請再審所設定的期限形同虛設。因此有必要在立法上確立檢察機關抗訴的期限,以維護法制的統一和法律的完整性、嚴肅性。
關於民事抗訴的範圍
必須明確的是,民事檢察監督應當主要是“事後監督”,即對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監督,而不是“事前監督”、“事中監督”或者“全程監督”。一般來說,下列情況不屬於檢察院民事抗訴的範圍:
1、純人身關係的裁決,如解除婚姻關係的案件,客觀上已經無法進行糾正,但是因解除婚姻而導致的夫妻財產分割糾紛仍可提起抗訴。
2、如上所述,對於生效的民事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抗訴;但“違反自願原則、協議書內容違法”的,不可以抗訴。
3、當事人對可以上訴的一審判決、裁定在發生法律效力後,沒有正當理由說明未提出上訴的,不可以提起抗訴。以此督促當事人應當積極尋求法院處理糾紛,只有窮盡法院處理渠道,才可依法申請檢察院抗訴。
4、對法院訴訟前或訴訟中作出的裁定,如訴前保全、先予執行等,雖一經作出就產生法律效力,但並不是最終裁定,當事人可以通過複議等方式予以解決,故對上述生效裁定,檢察院不予抗訴。
民事訴訟案件一般沒有期限,不過檢察院必須在3個月之內進行審理,6個月沒有申請再審的話可以自行選擇遞交申訴狀或照樣遞交再審申請等駁回,然後再去檢察院申訴。但是如果2年內沒有向法院申再審的話,那麼就會喪失再審的相關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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