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一般多久,有效期限是多久?
民事訴訟,作為一種社會現象,產生於生活,存在生活,受生活影響。是化解矛盾的方式之一,可以緩和矛盾,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的利用受到侵害的事例也越來越多,各樣的利益衝突不斷體現,民事訴訟的事例也多了起來,但是人們對民事訴訟一般多久?下面小編就給大家簡單的介紹一下。
一、民事訴訟一般多久?
民事訴訟期限簡單來說,凡是與侵犯健康權,所有權有關的,就是1年。 而其他的就是3年。涉外的例外。另外,當事人確實不知的,或者不知道侵害者是誰的,訴訟期效可以延長為20年。
二、訴訟時效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下列情況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宣告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第一百九十二條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經自願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第一百九十四條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第一百九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三、民事訴訟特殊情形涉外訴訟
所謂涉外民事訴訟程式,是指一國法院受理、審理和執行涉外民事案件的程式。有的又稱為國際民事訴訟程式。從各國立法實踐看,有的國家在《民事訴訟法》之外另行制定涉外民事訴訟法;少數國家在《民事訴訟法》和國際私法中分別作相應規定;還有的國家則在《民事訴訟法》中對涉外民事訴訟程式加以專門規定。我國屬於最後者,大多數國家都採用這種立法例。
嚴格地說,涉外民事訴訟程式不是獨立的程式。它的全稱應是涉外民事訴訟程式的特別規定。這種特別規定和國內的民事訴訟程式規定以及某些國際條約的規定共同構成審理涉外民事案件的訴訟程式。可見,審理涉外民事案件的訴訟程式具有相當的複雜性和嚴肅性。
社會生活中的利益對人們的誘惑很大,近年來,民事訴訟的奇葩案件也越來越多,當然在必要的時候我們一定要學會用法律的武器來維護我們的合法權益,減少矛盾的產生,提高我們的生活品質,也要提高自身素質,減少不必要的民事糾紛。以上小編整理的民事訴訟的期限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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