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中有新的犯罪怎麼辦?
一、審理中有新的犯罪怎麼辦?
審理中有新的犯罪應採取的措施是: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階段發現有新的犯罪事實,在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情況下,可以直接起訴,或者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屬於檢察院管轄範圍內的自行偵查。如果是在偵查期間發現了新的犯罪事實的話,那麼兩案合併處理,如果是在拘留期間發現的話那麼將會以新發現的犯罪事實進行拘留。
二、相關內容拓展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1. 如果發現新的犯罪事實,但不影響定性,如盜竊案,原來指控有3起,現在又發現1起,則檢察院可以追加起訴,或另行起訴;
2,如果發現新的事實,而影響指控的定性,如搶奪案中,發現被告人當時作案時攜帶了凶器,則檢察院可以變更起訴,變更為指控搶劫;
3.如果發現新的別的事實,如在審盜竊案時,又發現搶奪事實,檢察院可以追加起訴,或另行起訴。
4、如果上述內容,是法院發現的,可以告知出庭的公訴人或起訴的檢察院,建議追加起訴或變更起訴,如果檢察院不追加或變更,則法院只能對原來的起訴指控的事實進行審理和判決,當然檢察院指控A罪,法院可能以B罪判,不過審理的事實都是檢察院指控的同一個。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原審人民法院對於依照前款第三項規定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作出判決後,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得再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審理中有新的犯罪行為的可以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進行補充審理,或者可以退回到下一級的部門進行相應的案件的補充偵查工作。一般情況下,如果犯罪嫌疑人主動交代犯罪事實的,可以認定為減輕處罰的依據,否則可以在原來懲罰的基礎上從重或者加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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