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數額巨大的標準是什麼
一、搶劫數額巨大的標準是什麼
認定搶劫罪數額巨大的標準是搶奪公私財物價值四萬元以上的。搶奪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價值四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價值二十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根據《刑法》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嚴重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入戶搶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3.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4.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5.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二、搶劫罪的基本特徵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對於搶劫犯來說,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搶劫財物,侵犯人身權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種手段。正因為如此,本法把搶劫罪規定在侵犯財產罪這一章。無論犯罪嫌疑人是否取得財物,也不論被搶財物價值的大小。只要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並當場採取暴力或暴力相威脅手段,就構成搶劫罪。“數額特別巨大”和“致人特別嚴重傷殘或死亡”只是本罪從重處罰的兩個情節。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對財物所有人、持有人或者保管人等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劫取財物,或者迫使其當場交出財物的行為。這種當場對被害人身體實施強制的犯罪手段,是搶劫罪的本質特徵,也是它區別於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和敲詐勒索罪的最顯著特點。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依刑法第17條規定,年滿14週歲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該罪的主體。
4、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如果沒有這樣的故意內容就不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只搶回自己被偷走、騙走或者賭博輸的財物,不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不構成搶劫罪。
搶劫罪是侵犯財產罪中屬於危害性最大並且是性質最嚴重的一種犯罪。它是一種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並且通過了暴力或者是脅迫的方式去搶奪財物的行為。因此,如果搶劫的金額屬於數額巨大的話將會判3~10年的有期徒刑,而金額超過4萬,就屬於數額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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