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個人資訊承擔什麼責任
一、侵犯公民個人資訊承擔什麼責任?
侵犯公民個人資訊一般要承擔民事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無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責任承擔方式】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二、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資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資訊,被他人用於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利用公民個人資訊實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資訊、通訊內容、徵信資訊、財產資訊五十條以上的;
(四)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資訊、通訊記錄、健康生理資訊、交易資訊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資訊五百條以上的;
(五)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資訊五千條以上的;
(六)數量未達到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但是按相應比例合計達到有關數量標準的;
(七)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標準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個人資訊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的;
(十)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的判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一【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此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個人犯罪的規定處罰。
綜上所述,對於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要承擔什麼責任的這個問題,需要根據詳細情況分析,因為侵犯公民個人資訊是有可能構成刑事犯罪的,構成刑事犯罪也不能免除嫌疑人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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