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非法徵用土地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刑法非法徵用土地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罪體主體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立法解釋》規定的在各級政府中的主管人員,土地管理、都市計畫等部門的工作人員。客體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土地管理、都市計畫等機關的正常活動以及其他有關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徇私舞弊行為使國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順利實施受到嚴重干擾,損害了國家土地管理、都市計畫機關,損害了國家和人民利益。犯罪物件是土地。土地是我們賴以生存的自然資源,國有土地是全民所有的公共財產的重要組成部分,違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的行為,造成國家土地資源的浪費,可耕地面積減少,使國家土地使用收益大量流失。行為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的行為是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這裡的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是指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徵用、佔用土地的申請予以批准。
罪責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的責任形式是故意。這裡的故意,是指明知是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的行為而有意實施的主觀心理狀態。本罪須出於徇私的動機。
罪量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的罪量要素是情節嚴重。根據2000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這裡的情節嚴重是指具有下情形之一的:
(1)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基本農田十畝以上的;
(2)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三十畝以上的;
(3)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其他土地五十畝以上的;
(4)雖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三十萬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等惡劣情節的。
犯罪客體是侵犯我們國家的土地徵收管理秩序。
二、非法佔用農用地罪的認定是怎樣的?
本罪與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的界限
本罪與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都是與土地管理有關的犯罪。二者的不同在於:
(1)客體不同。本罪侵害的是國家對土地特別是農用地進行保護的管理制度;而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侵害的則是國家對土地使用權合法轉讓的管理制度。
(2)犯罪客觀方面不同。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是結果犯,表現為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侵佔農用地,數量較大,造成大量農用地毀壞的行為。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則是情節犯,表現為違反土地管理法規,實施了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行為。其中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是指以買賣以外的其他形式非法轉移土地使用權的行為,也即未按國家法律規定程式辦理徵用或者劃撥手續的行為,或者末按規定許可權辦理審批手續的土地轉讓的行為。倒賣土地使用權,包括毫不掩飾和明碼標價地將土地賣給他人,而收取價款和以某種形式掩蓋其土地買賣的實質而將土地賣給他人的兩種行為方式。
現實生活當中,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能會存在著徵收土地等行為,這種徵用土地,普通老百姓應當予以配合,但是違反法律當中的規定,對於土地進行徵收,將會構成《刑法》當中的非法徵用土地罪。
-
未成年人偷家中錢,犯法嗎?
我們都知道,偷盜他人財物的行為,會構成盜竊罪,是犯法的,會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如果是未成年人偷了家中的錢,這種行為又該如何認定,也是犯法的嗎?這個問題,本站小編在下文做了講解,供你閱讀。一、未成年人偷家中錢,犯法嗎?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祕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
-
介紹賄賂罪犯罪中止的規定是什麼?
一、介紹賄賂罪犯罪中止的規定是什麼?介紹賄賂罪犯罪中止的規定是從事賄賂罪的中介工作,因為自己一直以內的原因來進行停止。我國刑法第24條第1款規定“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根據這一規定,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
-
輕微傷定性為尋釁滋事是合法的嗎?
一、輕微傷定性為尋釁滋事是合法的嗎?1、輕微傷定性為尋釁滋事是合法的,這是由於尋釁滋事是指行為人結夥鬥毆的;追逐、攔截他人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其他尋釁滋事的行為。2、存在以上尋釁滋事的行為卻沒有構成犯罪的,一般會被按照《治安管理...
-
防衛過當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防衛過當的法律責任有哪些?《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