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放危險物質罪該怎麼認定?
一、投放危險物質罪該怎麼認定?
1、客體要件
客體要件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這是投毒罪同使用投毒方法實施的故意殺人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根本區別之所在。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成為本罪主體。根據《刑法》規定,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投放危險物質罪,危害公共安全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4、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所謂故意,也就是行為人明知自己的投毒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有可能造成不特定的多人死傷或公私財產的大量損失,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二、認定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標準是什麼
認定投放危險物質罪,核心在於認定投放危險物質的行為,具體來說:
1、行為人投放的必須是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害人的生命、健康或牲畜、禽類、水產養殖物安全的危險物質。
2、投放行為必須危害公共安全。即該行為已經對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牲畜和其他財產造成嚴重威脅或嚴重損害後果。或者己威脅到不特定多人的人身和財產的安全。
3、本罪是危險犯,其成立並不需要出現不特定多數人的中毒或重大公私財產遭受毀損的實際結果,只要行為人的行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存在即可。
4、投放行為的主要方式:
(1)將危險物質投放於供不特定人飲食的食品或飲料中;
(2)將毒物投放於供人、畜等使用的河流、池塘、水井等中;
(3)在一些公共場所釋放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
危險的物質如果投放到社會公眾當中,將會嚴重的危害到不特定人群的安全,危害公共安全,所以必須要對於這種投放危險物質的行為進行一定的處罰,一般是按照《刑法》當中的投放危險物質罪進行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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