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交通工具罪的定罪量刑是什麼
一、破壞交通工具罪的定罪量刑是什麼?
破壞交通工具罪的定罪量刑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六條 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 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裝置、燃氣裝置、易燃易爆裝置,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L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破壞交通工具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根據《刑法》第116條;第119條第1款的規定;破壞正在使用中的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足以使上述交通工具發生傾覆、毀壞危險的,應當立案追究。
本罪是危險犯,只要行為人破壞了正在使用中的交道工具;並且足以使交通工具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就會威脅到不特定的多數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不要求實際已經造成嚴重後果,就構成犯罪,應當立案追究。
三、破壞交通工具罪的認定是什麼?
1、破壞交通工具罪與放火罪、爆炸罪的界限
使用放火、爆炸的手段破壞交通工具的安全與放火罪、爆炸罪犯罪手段相同,而且都危害公共安全。其主要區別在於,前者的犯罪物件是正在使用的火車、汽車、電 車、船隻、航空器等交通工具,放火罪、爆炸罪侵害的物件則是上述交通工具以外的其他公私財物和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為了保證交通運輸安全,本法 將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作為特殊保護物件加以規定,因此行為人無論採用何種手段破壞交通工具,只要足以使之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因而危害交通運輸安全,均以 破壞交通工具罪論處。如果行為人使用放火、爆炸的手段破壞未交付使用的交通工具,則應以放火罪或爆炸罪定罪。
2、破壞交通工具與盜竊罪的界限
實踐中發生的出於盜竊目的破壞交通工具的案件,易於同由於盜竊交通工具的裝置、一般部件等構成的盜竊罪相混淆。區分兩者的關鍵在於破壞的物件和侵犯的客體不 同。前者行為人以盜竊為目的,破壞的是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重要裝置和部件,足以造成交通工具傾覆、毀壞危險,因而侵犯了交通運輸安全,應以破壞交通工具 罪論處。後者行為人出於盜竊的目的,毀壞的是非使用中的交通工具,或者交通工具的一般裝置。因為這類交通工具未承擔運輸任務,破壞部位不影響交通工具安全行駛,因而對交通運輸安全無現實危險性。其侵犯的客體只能體現為公私財產的所有關係。鑑於這種案件行為人祕密竊取交通工具的裝置、部件,大多不是信手拈來,盜竊目的往往需要實施拆卸等破壞行為才能實現。這樣盜竊行為和毀壞公私財物的行為就發生牽連關係,根據對牽連犯按一重罪處理的原則,對這種案件應視情節定為盜竊罪或故意毀壞財物罪。
破壞交通工具的主觀要件為故意犯罪,體現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其客體為為交通運輸安全。破壞交通工具罪的客觀方面表現做出各種毀壞交通運輸工具的行為並最終導致公眾安全方面得到損害,而且是對公共的、正在使用過程中的交通工具進行損害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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