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加重情形有幾種
一、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加重情形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第240條第1款所規定的拐賣婦女、兒童罪的法定刑具有三個量刑檔次:拐賣婦女、兒童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拐賣婦女、兒童,有8種情形之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拐賣婦女、兒童,有8種情形之一,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這裡的8種情形具體包括:
(1)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2)拐賣婦女、兒童3人以上的;
(3)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4)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5)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6)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7)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8)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這8種情形實際上屬於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加重情形。能否認定為屬於這8種情形之一,是直接關係到對被告人能否適用升格的法定刑,甚至影響到被告人生死的問題。圍繞這8種情形的司法認定問題,刑法理論界和司法實務部門積極地進行了探討,發表了一些研究成果。不過,從現有的研究狀況來看,還存在值得繼續討論的餘地。
二、拐賣婦女兒童罪與詐騙罪的界限
1、犯罪目的不同。詐騙罪的犯罪目的是騙取錢財;拐賣婦女罪的犯罪目的則是為了出售婦女後獲得財物。
2、客觀表現不同。詐騙罪在客觀上表現為婦女與他人合謀共犯,騙取他人錢財;拐賣婦女罪則是行為人對婦女採取欺騙、矇蔽手段,將其賣給他人。
關於拐賣婦女、兒童罪的法定刑分為了三個量刑檔次,若是行為人在實施拐賣婦女、兒童的過程中,同時具有一些加重情節的話,按照《刑罰》中的規定可以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當然,在情節特別嚴重的情況下,甚至可以對行為人判處死刑,同時並處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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