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對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量刑的具體標準是什麼?
一、法院對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量刑的具體標準?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 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情節特別惡劣,主要是指下列幾種情況:
(1)造成了特別嚴重的後果,如致多人死亡;或者致人重傷的人數特別多;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特別巨大。
(2)明知沒有安全保證,甚至已發現事故苗頭,仍然不聽勸阻、一意孤行,拒不採納工人和技術人員的意見,用惡劣手段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等。
(3)事故發生後,行為人表現特別惡劣。如事故發生後,不積極採取搶救措施搶救傷殘人員或防止危害後果擴大,只顧個人逃命或搶救個人財物,使危害後果蔓延擴大;或者事故發生後,為逃避罪責,破壞、偽造現場,隱瞞事實真相,嫁禍於人。
二、對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的認定
在認定重大責任事故罪時,應當注意區分重大責任事故和自然事故的界限。所謂自然事故,是指不依人的意志為轉移的自然原因造成的事故,如雷電、暴風雨造成電路故障而引起的人員傷亡或經濟損失。如果無人違章,純屬自然事故,不構成犯罪。
此外,也應當區分重大責任事故罪與技術事故的界限。所謂技術事故,是指由於技術手段或者裝置條件所限而無法避免的人員傷亡或經濟損失。比如在生產和科學實驗中,總會因為科技水平和裝置條件的限制,不可避免地出現一些事故,造成一些損失,這不是犯罪問題,但是,如果憑藉現有的科技和裝置條件,經過努力本來可以避免事故發生,由於疏忽大意或者過於自信未能避免的,則可能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
在現在的生產作業中,一些領導和指揮者因為對現場一竅不通,瞎指揮或者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強迫或者威脅作業人員在不應該作業的情況下強行作業,造成了作業人員的傷亡。出現這樣的情況,不僅僅是因為他們的法律意識淡薄,更是隻以自己利益為核心,完全不把作業人員的生命放在首位,這是法律和道德所不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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