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軍事設施罪既遂判刑規定是怎麼樣的?
根據《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條規定:依照本條的規定,犯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訊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壞重要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訊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十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戰時從重處罰。
在適用本條規定處罰時,應當注意以下凡點:
1、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訊設施和裝置價值相差懸殊。量刑時,主要應考慮犯罪行為對國防利益危害的大小,結合犯罪動機、手段和給國家財產造成的經濟損失,正確適用刑罰。
2、重要武器裝備,是指部隊的主要武器裝備和其他在作戰中急需或者必不可少的武器裝備,包括各種導彈、飛機、作戰艦艇、登陸艦、l000噸以上輔助船、坦克裝甲車輛、85毫米以上口徑地面火炮、岸炮、高炮、雷達、聲納、指揮儀、15瓦以上電臺、電子對抗裝備、舟橋、60千瓦以上的工程機械,汽車、陸軍船艇等。重要軍事設施,是指指揮中心、大型作戰工程,各類通訊、導航、觀測樞紐,機場、港口、碼頭,大型倉庫、輸油管道、軍用鐵路線等對作戰具有重要作用的設施。重要軍事通訊,是指軍事首腦機關及重要指揮中心的通訊,戰時通訊,軍隊搶險救災中的通訊,執行遠洋航行、重大科學實驗和飛行訓練等重要任務中的通訊。根據本條的規定,破壞重要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訊的,量刑時,除情節特別嚴重外,應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
3、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訊情節特別嚴重,是指致使重要武器裝備報廢的;造成重要軍事設施喪失使用效能的;戰時破壞重要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訊的;因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訊致使戰鬥、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造成傷亡多人或者重大經濟損失的等。
4、對戰時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訊的行為必須從重處罰。本條規定本罪戰時從重處罰。因此,在對具體案件量刑時,首先要考慮在法定刑幅度內從重判處。
綜合上面所說的,破壞軍事設施這種行為是很容易導致國家的利益受到重大的損失,對於違法者必定就需要承擔刑事的責任,如果是在作戰時而被破壞的話,那麼所受到的處罰將會加重,所以,案件的處理都是有法律依據的,這樣才能讓犯罪者付出該有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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