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遇渣男,分手不成被捅8刀:施暴也是犯罪!
12月23日6時14分許,前男友來到其住處要求複合,在遭到拒絕後,前男友抽刀朝其身上捅去,一共捅了8刀。由於傷及肺部腸道,潘雪梅至今還躺在東莞常平醫院重症監護室。行凶男子事發後逃離現場。目前,常平警方已經立案偵查。
潘雪梅的妹妹說,同居後,兩人的矛盾開始多了起來,一直爭吵不斷。就在12月6日,戴春雲再次動手。姐姐憤而報警,在東莞常平派出所民警的協調下,雙方和平分手,戴春雲還要求姐姐拿出5000元彌補同居的生活費。為了徹底與其斷絕關係,家人商量給了他5000元,並搬出同居出租屋。
律師解讀一:行凶男子是否構成故意傷殺人罪?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屬於情慾型殺人案件,即指作案人為了滿足個人性欲或感情糾葛引發矛盾而實施殺人的犯罪事件。情慾型殺人案件包括強姦殺人案件、姦情殺人案件、戀愛婚姻糾紛殺人案件、性變態殺人案件等。故意殺人的動機是多種多樣和錯綜複雜的。常見的如報復、圖財、拒捕、義憤、氣憤、失戀、流氓動機等。動機可以反映殺人者主觀惡性的不同程度,對正確量刑有重要意義。該名行凶男子處於氣憤、失戀的動機做出的殺人行為,其明知用刀捅胸部和腹部的行為可能會造成被害人死亡,仍然積極主動的促成結果的實現。雖然受害者現在正處於重病狀態,沒有發生死亡結果,但是該男子的行為依然被定性為故意殺人罪(未遂),而不是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罪侵犯的物件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行凶者放任傷害結果的發生,即使由於傷勢過重,出乎其意外地導致死亡的應定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的行為侵犯的是他人的生命權,行凶者希望或放任死亡結果的發生;沒有發生死亡結果的,成立故意殺人未遂、中止或者預備。因此,本案中的行凶男子應構成故意殺人罪。
律師解讀二:主張受害者賠償分手費是合法嗎?
分手費指戀愛中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分手要求,應另一方要求賠償的一定金額。分手費一般也被成為青春損失費,法律對此沒有進行規定。戀愛、同居是根據雙方的意願進行的,我國《民法通則》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的解釋》等相關法律規定中,都沒有將青春損失費劃入精神損害賠償的範疇。也就是說,要求賠償青春損失費沒有法律依據,該名男子向受害者索要分手費的行為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分手費”並不屬於民事法律所調整的範圍,當然,如果一方當事人自願向另外一方當事人給付一定財產作為補償時,法律是不禁止的。不過這種債權關係應當屬於自然債權,並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債權的實現是基於履行義務一方道德上的自省。
小編認為無論是談戀愛還是結婚,都要認清物件。本案中女子分手被捅8刀屬於情慾型殺人案件,該名男子事發後逃逸,顯然並未認清自己所作出的行為,並沒有站出來為自己的行為承擔應有的責任。且該名男子在民警的協調下與本案受害者和平分手,還向其索要分手費,這樣的行為從道德上來講是不許可的,從法律上來看是不認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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