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支案緩刑的標準是什麼
一、槍支案緩刑的標準是什麼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二十八條: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八條: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一般是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緩刑的適用條件,如果沒有造成人員死亡,且情節嚴重的;造成財產損失、人員傷亡未予賠償的;當事人可以申請緩刑。
二、搶奪槍支罪是怎樣認定的
1、犯罪客體
客體是社會公共安全。
2、犯罪客觀方面
客觀表現為其有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的行為,行為人只要具備盜竊或者搶奪的行為之一,就構成本罪。
3、犯罪主體
構成本罪的行為人為一般主體,即凡年滿十六週歲以上、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的主體。
4、犯罪主觀方面
只能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而為之,如果行為人盜竊、搶奪的不是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則不構成本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 搶奪罪
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搶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攜帶凶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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