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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之後找律師還有用麼

逮捕之後找律師還有用麼
逮捕之後,律師的工作主要是兩個方面,一是找到當事人在逮捕之後可以不必再繼續羈押的理由,並說服辦案機關做出相應的決定。二是找到當事人依法可以從輕減輕處罰的理由,並說服辦案機關認可,為當事人能夠輕判找到依據。因此,逮捕之後律師的作用主要體現在為當事人爭取解除羈押和量刑辯護,對於確有罪行的爭取輕判,對於確有冤情的爭取洗冤。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標籤:逮捕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