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對開設賭場罪才判4個月嗎
一、開設賭場罪才判4個月嗎
《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從犯處罰:
1、以開設賭場罪的共犯論處情形:
(一)提供賭博機、資金、場地、技術支援、資金結算服務的;
(二)受僱參與賭場經營管理並分成的;
(三)為開設賭場者組織客源,收取回扣、手續費的;
(四)參與賭場管理並領取高額固定工資的;
(五)提供其他直接幫助的。
2、法院確認為從犯的,按刑法第27條第2款規定:“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二、聚眾賭博罪和開設賭場罪的區別
聚眾賭博與開設賭場均有為賭博提供場所、賭具等物質便利條件的行為,兩者的區別在於:
1、 聚眾賭博的規模一般較小,賭頭通常利用自己的人際關係在小範圍內組織他人蔘賭,聚眾賭博行為中其成員相對固定,同時賭頭也參與賭博;開設賭場具有一定的規模,參賭的人員眾多。內部有嚴密的組織和明確的分工,有賭場服務人員在賭場內負責收費、記賬、發牌或洗牌,有專人望風,參賭人員由賭徒介紹或熟人帶路,才能進入賭場參賭。
2、聚眾賭博一般具有臨時性、短暫性的特點,組織參賭人員在一次賭博結束後,下一次賭博又須再次組織;
開設賭場具有持續性和穩定性特點,只要在其時間內、賭博人員來到賭場均能進行賭博活動。
3、賭具的提供,聚眾賭博中的賭具有時由召集者提供,有時由參賭者自帶;
開設賭場中的賭具一般由賭場提供。
4、 聚眾賭博的賭博方式一般由參賭人員臨時確定;
開設賭場的賭博方式具有多樣性,一般由經營者事先設定,提供籌碼,有時還有一定的賭博規程。
在我國相關的違法犯罪分子,如從事相關的違法開設賭場。我國對這類犯罪分子予以嚴格的處罰,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相關的當事人案件情節較輕的,對案件的當事人進行相應的判罰。如案件較為嚴重的後果的,我國會對其進行相應的嚴格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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