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復陷害罪的客體是什麼
報復陷害罪的客體屬於此罪構成要件當中的一個內容,在對報復陷害行為進行認定的時候,是需要進行判定的。那到底報復陷害罪的客體是什麼呢?而此罪的其他構成要件又是怎樣的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一、報復陷害罪的客體是什麼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民主權利和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這裡的民主權利是指公民的批評權、申訴權、控告和舉報權。這些權利是我國公民享有的重要的民主權利,是公民行使管理國家權利的一個重要方面,受到國家法律的嚴格保護。
二、報復陷害罪的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或批評人、舉報人實行打擊報復陷害的行為。
行為人必須是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即違反有關規定,超出職權範圍,假借公事名義,陷害他人,在這個意義上說,報復陷害行為是一種瀆職行為。報復陷害的力式多種多樣,如製造種種理由或藉口,非法剋扣工資、獎金,或開除公職、黨籍,或降職、降薪,或壓制學術、技術職稱的評定等等。如果所採取的報復陷害行為與行為人的職權沒有關係,則不構成本罪。如行為人對控告人進行身體傷害的行為,就不是濫用職權,因而不構成本罪。
三、報復陷害罪的主體方面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指在國家機關從事公務的人員。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不可能濫用職權報復陷害他人的,如果實施了報復陷害行為,應根據其行為的性質和侵犯的客體,構成什麼罪,就以什麼罪論處。
四、報復陷害罪的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報復陷害他人的目的。
如果沒有報復陷害的目的,而是由於政策水平不高,思想方法主觀片面,工作作風簡單粗暴、對事實未能查清等原因,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處理不當,致使其遭受損失的,屬於工作上的失誤,不構成犯罪。
分析了上述內容後,我們清楚的知道報復陷害罪的客體是公民的民主權利和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而實踐中此罪也是由特殊主體構成的,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具有這種身份的人是不能構成報復陷害罪。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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