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第三人構成要件是如何規定的?
民事主體在實施侵害他人權益的行為時,一般都是需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但是若實施侵害行為的主體,屬於善意第三人,則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故而在司法實踐中,不少人會聲稱自己是善意第三人,此時司法機關在審理案件時,需要從善意第三人構成要件開始入手。
一、善意第三人構成要件是如何規定的?
善意取得又稱為即時取得,無權處分人將其財物(動產或者不動產)轉讓給第三人,如受讓人在取得該財物時系出於善意( 合理對價、公示),則受讓人取得該物的所有權,原權利人喪失所有權。
根據我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三百一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善意取得應當具備下列成立條件:
1、標的物須為動產或者不動產;
2、讓與人對處分的動產或不動產無處分權;
3、受讓人受讓財產時須為善意;
4、受讓人須支付合理的價格;
5、轉讓的動產或不動產已經交付或者登記。
二、善意第三人的概念
第三人是指直接獲得權利人商業祕密的行為人以外的人。在侵犯商業祕密行為中,第一人是指商業祕密權利人,第二人是指以不正當手段獲取、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的侵權者,和雖然獲得商業祕密但違反保密約定或要求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的違約者,他們的侵權行為或違約行為是違法行為。第三人有善意第三人與惡意第三人之分。善意第三人是指當第二人違法獲取商業祕密或違約洩露商業祕密之後,第三人不知且也沒有理由會知道第二人違法,從而善意地從第二人那裡接受了商業祕密,甚至加以使用。
由於第三人在受讓商業祕密時並不知道其前手對該商業祕密存在權利瑕疵,主觀上無過錯,本不應承擔任何責任。但善意本身在時間上是個遊移不定,有待明確的概念。儘管第三人在取得商業祕密時是出於善意,但他難以永遠保持這種善意狀態,因為一旦他在以後的使用、披露中被商業祕密權利人告知第二人的不正當獲取行為,其善意狀態將不復存在。鑑於善意在時間上的不確定性,為公平保證交易各方,法律在賦予第三人善意抗辯權同時,必須對其善意進行時間上的界定,也就是要確定善意的準確時間。
確定第三人之善意的時間標準有兩種,第一,即時性標準,即以第三人取得商業祕密時的主觀狀態來確定其是否善意。善意第三人只須在取得商業祕密時是善意即可,在使用中是否為善意則在所不問,即使他以後獲悉了其前手的權利瑕疵,也不影響其善意的成立。日本等少數國家採用此標準。第二,持續性標準,即以第三人使用、披露商業祕密時的主觀狀態來確定其善意。他不僅在取得商業祕密時須為善意,而且在以後的使用、披露中亦須始終保持善意,一旦商業祕密權利人將第二人非法竊取或違約披露的事實通知善意第三人,其善意即自行終止,因而無權繼續使用、披露該商業祕密,否則將轉化為惡意第三人而承擔侵權責任。大多數國家採用持續性善意標準。
三、善意第三人侵犯商業祕密的責任
由於在關於善意第三人責任的問題上涉及到複雜的價值判斷與利益權衡,即當保護商業祕密與保護交易安全兩種價值取向發生利益衝突時,法律如何在兩者之間做出協調,以實現利益均衡。所以各國立法與學說對此認識不一。對善意取得商業祕密的第三人,法律是否應當給予適當的保護和救濟,大概有以下三種觀點。
該民事主體實施的侵權損害行為一般是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但是為了提體現公平,該民事主體需要主動支付一些金額,但是即使不支付,法院也不會強制性要求執行。若謊稱是善意第三人的,需要承擔更重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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